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的种类与采伐量,水产品的养殖和捕捞产量等,全面掌握各类食物的生产供应状况。




川公网安备 510724021100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