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快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流程,加强源头管控,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对《绵阳市安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为原细则中的第七条。
1.对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资金含义进行了修订:
(1)删除了“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融资”的表述;
(2)更改了部分资金来源的表述,“一般预算资金”更改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更改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地方专项债及一般债券资金”更改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更改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更改为“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3)增加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2.对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投资项目内容进行了修订:
(1)对部分无法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进行了表述,“机械设备购置”更改为“机械设备购置(不含医疗器械,系统性、具有专利及定制性工艺流程设备以及受专业能力所限无法评审的机械设备等)”,“材料采购”更改为“材料采购(不含医疗药品及试剂,具有专利以及受专业能力所限无法评审的材料等)”;
(2)增加了“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方案设计、策划服务可以不财评,但须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安府办函[2022]18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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