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8410557/2025-00240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 发布机构: | 安州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文 号: | 绵安府通告〔2025〕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 键 词: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绵阳市安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安州区花荄镇(不含兴仁社区、长沟村、五郎村、龙游村)、界牌镇、黄土镇(不含兴民社区、莲花村、新光村、文明村、青龙村、民生村)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限时禁止燃放区域范围:花荄镇兴仁社区、长沟村、五郎村、龙游村,黄土镇兴民社区、莲花村、新光村、文明村、青龙村、民生村,桑枣镇、秀水镇、塔水镇、雎水镇、河清镇全域。限时禁止燃放时段:每年春节(国务院发布的春节假期)、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和法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批同意后,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执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应急等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线索。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24年发布的《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废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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