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87617832/202404-00008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27 |
| 发布日期: | 2024-04-27 | 文 号: | 绵安府办函[2024]1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 键 词: | 地质灾害,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安府办函〔2024〕18号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区委三届第114次常委会会议和区政府三届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7日
绵阳市安州区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汛减灾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胜于救”,遵循“避让优先、应搬尽搬,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灾害风险隐患,为受威胁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坚决打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攻坚战、持久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筑牢安全屏障。
二、目标任务
妥善解决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避险搬迁后的基本生活及居住等实际问题,及时启动全区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2024年度全区332户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目标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及认定程序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住房位于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的群众。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认定程序:由拟避险搬迁对象自愿申请,经当地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
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式
(一)投亲靠友或租房。投亲靠友指被搬迁对象自愿与子女、亲属或好友等共同居住和生活。租房指被搬迁对象租住在非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安全房屋。经认定为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内群众,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投亲靠友的方式安置。被投靠人现拥有完全产权且安全的住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需签订投靠或赡养协议(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
(二)自建住房。指被搬迁对象自愿在非地质灾害威胁区域重新单独选址建房。一是在本组重建住房。经认定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群众,在本组内有可供建房的安全地点的,原则上在本组内建房。二是组内无安全地点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可协调在村内、乡(镇)内异地建房。
(三)统规自建住房。指建设的住房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自行组织建设,对被搬迁对象进行集中安置。经认定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群众,愿意选择统规自建的,可采取统规自建方式安置。
(四)自购房屋。指被搬迁对象自愿自行在乡镇场镇或城市购买合法产权房屋或商品房。经认定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群众,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购买城镇或城市合法产权房屋或商品房安置。购买人须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购买房屋的需提供购房款支付手续和房屋买卖协议。
五、重建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以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有居住功能齐全且常年居住的住房为依据,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和家庭人口以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已登记户籍信息为基础,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以下情况应特别认定:
(一)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
(二)户籍不在当地,但在当地地灾隐患威胁区域有居住功能齐全且常年居住房屋的(租房除外),参照在当地有房有户认定;
(三)在同一处住房居住,但实际有多个户籍,经协商一致、同时拆除房屋的,可分别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
六、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受灾群众(户籍人口认定时间截止日期为国债资金预下达时间2024年3月15日),且自愿拆除原房屋并复垦,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户籍人口为1-3人(含3人):
1.投亲靠友或租房。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60000元。
2.自建住房和统规自建住房。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90000元。
3.自购房屋。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110000元。
(二)户籍人口为4人:
1.投亲靠友或租房。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65000元。
2.自建住房和统规自建住房。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100000元。
3.自购房屋。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120000元。
(三)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
1.投亲靠友或租房。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70000元。
2.自建住房和统规自建住房。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110000元。
3.自购房屋。按照认定的重建户和家庭人口,每户补助130000元。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助:
1.未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的住户。
2.原已经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相关政策,且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未搬迁的住户。
3.由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4.其他不符合补助政策的情形。
七、重建要求
(一)符合享受异地重建政策的对象,自愿搬迁并拆除原房屋复垦后,对原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的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注销原有宅基地权属登记,并交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管理。
(二)对购房、投亲靠友的对象,保证其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的林地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八、认定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认定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避险搬迁认定的基础之上,由受灾群众自主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受灾群众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17:00时,逾期提交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需提交的材料: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经费申请审批表、户籍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搬迁对象户口簿(全页)、原房屋影像资料等。
九、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需提供资料
(一)竣工验收程序
1.自验:被搬迁对象提出验收申请,由村(居)委会组织自验,并形成自验意见。
2.初验:由被搬迁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持验收相关资料和自验意见,向乡镇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验收所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意见。
3.终验:乡镇政府持验收所需材料及初验意见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终验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避让搬迁实施情况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终验结论意见。
(二)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搬迁对象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全页);
3.户口簿登记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及用地规划手续(自建房提供);
5.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屋合同(或购房协议);
6.投亲靠友的提供被投靠人承诺书;
7.被搬迁房屋拆除前及宅基地复垦后对比影像资料(要求同一角度、同一参照物拍摄,拍摄的照片清晰可见)、新建房屋影像资料。
十、资金拨付
(一)完成竣工验收并拆除原房屋复垦后,由住户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结合各乡镇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户数和安置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乡镇的资金拨付给乡镇(本资金仅用于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包含乡镇统规设计、基础配套等公用费用)使用。为确保乡镇前期工作顺利进行,由区财政局按照各乡镇2024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认定的户数,以每户2万元的补助标准预付各乡镇用于开展规划设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拆除旧房并复垦等工作,待乡镇据实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区自然资源局据实补助乡镇。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对应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作推进,确保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区自然资源局结合当地城镇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布局,科学确定住房重建选址地点,并对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安全评估;负责指导乡(镇)开展重建住房所需林木采伐审批和安置用地权属管理;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上争取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2.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房屋建设图集、房屋建设技术导则供住房重建对象参考使用;负责住房重建过程指导监督和住房重建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住房重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被搬迁对象宅基地使用,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被搬迁对象宅基地审批、备案等工作;负责(原宅基地)复垦土地质量鉴定和评估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4.区水利局负责避险搬迁新选址建设住房的防洪度汛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保证住房重建所需砂石的管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先通后畅、先急后缓、先运行后提高”原则,负责保障建房原材料运输道路通畅;负责被搬迁对象在交通要道旁边选址建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定工作和监管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6.区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整体验收工作。
8.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实施工作;负责搬迁对象的调查、审查及申报认定工作;负责被搬迁对象重建住房选址论证和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处理避险搬迁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及信访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各类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初步验收和整体验收的申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新闻媒体、网络等的作用,结合“3.22”世界水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土地日等节点,开展多层级、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加强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思想引导,尊重群众意愿,明确安置方式。鼓励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为全面深入推进避险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2.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审查审批表
3.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申请表
4.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意见表
5.承诺书
附件1
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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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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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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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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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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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威胁地灾隐患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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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隐患类型 (打√) |
1.泥石流 ( ) 2.滑 坡 ( ) 3.崩 塌 ( ) 4.地面塌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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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因本人现居住房屋位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为了保证全家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政策和要求,本人自愿申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并承诺拆除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将原宅基地复耕或复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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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搬迁安置方式(打√) |
1.投亲靠友( ) 2.租房( ); 3.自建房或统规自建房( ); 4.购买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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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以户口簿为准)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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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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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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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审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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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村民小组长(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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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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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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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部门 审核认定意见 |
地灾防治股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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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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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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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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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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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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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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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搬迁情况 |
已完成安置情况 (对应项打√) |
1.投亲靠友( ) 2.租房( ) 3.自建房( ) 4.购买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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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旧房拆除复垦情况 (对应项打√) |
已复耕( ) 已复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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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本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现申请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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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料 (在提供的对应资料括号内打√) |
1.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审批表;( ) 2.户口簿复印件;( ) 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 4.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及用地规划手续(自建房提供);( ) 5.购房屋合同或购房协议(购买房屋的提供);( ) 6.租房合同或协议;( ) 7.被投靠人承诺书(投亲靠友提供);( ) 8.原房屋拆除前及宅基地复垦后影像资料;( ) 9.新建房屋影像资料(自建房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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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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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绵阳市安州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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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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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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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安置及受地灾威胁房屋拆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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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亲靠友 |
被投靠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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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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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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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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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灾威胁房屋是否拆除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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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 |
现自建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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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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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灾威胁房屋是否拆除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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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 |
购买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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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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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灾威胁房屋是否拆除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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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
承租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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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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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灾威胁房屋是否拆除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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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被搬迁户对应安置方式填写,无填写内容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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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自验意见 |
自验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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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初验意见 |
初验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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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部门 终验意见 |
终验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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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诺书
镇(乡)人民政府:
投靠人 ,与本人是 关系。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投靠人自愿投靠本人,本人自愿接受投靠人与本人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本人慎重承诺:与投靠人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驱离、歧视投靠人,为投靠人提供居住保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手印):
投靠人(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川公网安备 510724021100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