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告

2023-06-07 09:59文章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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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1] 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精准高效、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我局在全面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的基础上,遵循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监管与聚焦重点领域实施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安全生产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五张清单”,其中安全生产分类检查事项20项、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情形3种、免于处罚种类15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7种、从重处罚情形13种、免予行政强制事项1项。
   现将我局安全生产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行政处罚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 1. 安全生产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3.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4.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5.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6.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1

 

 

 

 

 

安全生产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事项 - 21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事项 - 44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检查事项 - 75 -

尾矿库检查事项 - 89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检查事项 - 122 -

冶金企业检查事项 - 130 -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事项 - 144 -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事项 - 154 -

液氨制冷企业检查事项 - 161 -

机械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 168 -

纺织企业检查事项 - 178 -

建材企业检查事项 - 186 -

轻工企业检查事项 - 193 -

有色企业检查事项 - 199 -

烟草企业检查事项 - 209 -

粮食仓储企业检查事项 - 211 -

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检查事项 - 214 -

安全培训及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检查事项 - 218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事项 - 224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履行职责情况

1.1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点检查事项

 

 

 

 

 

1.2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2.1 资金投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及提取比例等,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1月2日印发,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重点检查事项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4 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重点检查事项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7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

安全设备情况

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8.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10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1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10.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10.3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10.4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重点检查事项

10.5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重点检查事项

 

10.6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重点检查事项

11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11.1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4.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2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3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6

事故管理

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理。

 

17

第三方机构服务

失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18

特种设备

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9

危险物品

审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及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0

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21

劳动协议

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从业人员履职

履责和遵章守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3

监督检查

配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提请关闭

关闭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法则)

事项分类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重点检查事项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2.1 经营许可证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2 经营许可证延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3 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人员管理情况

3.1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条第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重点检查事项

3.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4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5 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6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7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3.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3.9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10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工艺管理情况

4.1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检查事项

4.2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条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3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本为TSG21-20169..1.2.3条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5.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第一款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2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

安全管理情况

6.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2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6.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 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6.6 企业应按照AQ 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6.7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6.9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6.10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6.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6.12企业安全评价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7.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7.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7.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7.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7.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许可情况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重点检查事项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延期申请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

开拓系统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

通信系统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相邻采取或者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

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置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井下通信设备位置;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井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

采掘系统

3.1 矿井的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1.1.1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3.2 出入井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7.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3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管控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2 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4 按设计要求对不稳固岩层采掘支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7.2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2.7.3 井巷施工设计中应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应及时支护至工作面。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5 清理顶、帮浮石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7.5 井巷砌碹支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

——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6 地压管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4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7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5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8 保安矿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6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9禁止使用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横撑支柱采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3.10禁止使用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主要无轨运输巷道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3.11 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12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3.13 地下矿山主要系统分包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提升系统

4.1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栅栏、阻车器等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2.8 斜井各水平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还应设躲避硐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2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4.14 提升竖井的井塔或者井架内和竖井井底应设置过卷段,过卷段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大于6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距离或者10m

——提升速度为3m/s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3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8.11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采用双PLC 控制系统,实现位置和速度的冗余保护,并具有下列保护功能:

——限速保护;

——主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

——过卷保护;

——过速保护;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

——闸瓦磨损保护;

——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的保护;

——直流电动机失励磁保护;

——测速回路断电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4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4.29 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提升机的卷筒或摩擦轮、制动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提升容器的防坠器、连接装置、保险链、罐门、导向槽、罐体、罐内阻车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天轮、导向轮、过卷缓冲装置、罐道、尾绳隔离装置、安全门、摇台、阻车器、装卸矿设施等,每月由专人检查1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单绳罐笼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防坠器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抓捕器断面减少20%或者导向套衬瓦一侧磨损超过3mm 时应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5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2.7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6.4.2.8 斜井各水平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还应设躲避硐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6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0-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1-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 2026-2010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 16542-2010

4.5.1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4.4.31 提升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检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验和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检验项目如下:

——6.4.8.116.4.8.14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

——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验算和检测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减速度。

6.4.7.1 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并有经过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应重新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7禁止使用非定型竖井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型矿井提升机、JKA型矿井提升机、XKT型矿井提升机、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5

运输系统

5.1 电机车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 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坚固的金属顶棚和确保人员安全的车辆结构,车辆的顶棚、车厢和车架应有良好的连接,通过钢轨实现电气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1.17 无人驾驶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通信系统;

——设置报警系统;

——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设置装卸矿控制系统;

——设置具备信集闭、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功能的电机车运行控制系统;

——设置地面或者井下集中控制室;

——电机车运行时不应有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1.13 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架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 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 时,不低于2.0m

——井下调车场、轨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 V 时,不低于2.0 m;线路电压高于500V 时,不低于2.2m

——井底车场,不低于2.2m

——地表架线高度不低于2.4m

6.4.1.14 电机车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 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1.15 电机车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 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应切断非工作区域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维修电机车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2 带式输送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3.4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物料不应从输送带上向下滚落;

——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大于15°,向下不大于12°;大倾角输送机不受此限;

——任何人员均不应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带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

——清除附着在输送带、滚筒和托辊上的物料,应停车进行;

——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物料;

——输送机运转时不应进行注油、检查和修理等工作;

——维修或者更换备件时,应停车并切断电源,并由专人监护不许送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3 无轨运输设备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4.2 无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电动机或者柴油发动机驱动;

——柴油发动机尾气中:CO的体积浓度小于或等于1500×10-6NO的体积浓度小于或等于900×10-6

——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

——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

——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

——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

——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4 斜井专用人车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 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坚固的金属顶棚和确保人员安全的车辆结构,车辆的顶棚、车厢和车架应有良好的连接,通过钢轨实现电气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5 禁止使用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6

通风系统

6.1 机械通风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2.1 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有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山应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2 主通风机及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206.6.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3 局部通风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5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应设局部通风设施,并应有防止其被撞击破坏的措施。

6.6.3.6 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10 m;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5 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应超过10 m,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 m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4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4 主通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采用自动控制的主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1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5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4.4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5.1  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6 禁止使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6.7 禁止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

防灭火系统

7.1 动火作业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19 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7.2 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禁止吸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18 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7.5.10 钻井、修井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有易燃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6.9.1.18 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4.7.2 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7.3 油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10 井下车库、加油站和储油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对井下主要设施及作业区影响最小的位置;

——加油站、储油硐室应和车库分开;

——应设置防止失控车辆闯入的保护措施;

——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6.9.1.11 储油硐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有独立回风道;

——与巷道连接处应设甲级防火门;

——储油量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每个油罐或者油桶均应有明确标识和编号;

——储油硐室附近和加油站内应设集油坑;

——集油坑容积:储存油罐的不小于油罐容积的1.5倍;储存油桶的不小于最大油桶容积的1.1倍;加油站的不小于0.5m3

——应定期检查油罐,发现泄漏立即停止使用;

——修理油罐应采取安全措施,经过审批后进行;

——油桶应分类摆放整齐,油桶和空桶分开存放,并严密封盖;

——地面和墙壁应光滑、不渗漏,应有使溢流流向集油坑的坡度;

——收集的油料应尽快运出矿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7.4禁止使用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主要井巷木支护、火雷管、导火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7.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2.2 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均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注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矿床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时充填采空区;

——应有灭火的应急预案;

——采用黄泥或其他物料注浆灭火时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钻孔网度、料浆浓度和注浆系数进行;

——应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严密封闭采空区;

——应清理采场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

防排水系统

8.1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水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8.2.1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2 水害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8.3.1 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3井口标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8.2.3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4探放水作业管理及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8.3.5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5排水系统设置与设计不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8.2.5 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封闭溶洞或报废的矿井和钻孔、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6 排水泵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8.4.3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设3 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7 防水门设置与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GB16423-20206.8.4.2 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 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应至少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板0.5m;潜没式泵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8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8.9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五)项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

供配电系统

9.1 双回路供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1.5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9.2 中性点接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7.3.4 井下3kV35kV 配电系统单相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时,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0

地表错动区域管理

10.1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0.2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1

相邻矿山管理

相邻矿山井巷互联互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许可情况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重点检查事项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第第四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9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防排水系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兴文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

开采方式情况

3.1 分台阶开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2 台阶参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3 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3 凹陷露天矿山的防洪、排洪设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6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5.1.1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4.1 穿孔作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2.2 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行走前司机应先鸣笛,确认履带前后无人;

——行进前方应有充分的照明;

——行走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不应在松软地面或者倾角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

——不应90°急转弯;

——不应在斜坡上长时间停留。

5.2.2.3 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2铲装作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3.5 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5.2.3.6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3 护栏、挡车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4 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4 禁止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5

运输系统

5.1 铁路运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1.1 铁路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线路坡度不大于45‰;曲线段坡度不大于3‰;

——平面连接曲线长度不小于30m

——线路的平曲线段轨距应加宽:半径小于300m时,加宽10mm;不小于300m时,加宽5mm

——轨距加宽段与正常段之间的连接线长度不小于30m,坡度不大于3‰;

——竖曲线半径不小于3000m,连接线长度不小于200m

——道床边坡坡度不大于1:1.75

——路肩宽度不小于1m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2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9 雾霾或烟尘影响能见度时,应开启警示灯,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30m时,应靠右停车。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湿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5.2 溜井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防止地面汇水进入溜井;井口周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溜井卸矿口应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3 的车挡;卸矿时应有监控或者专人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4 带式输送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3.5 带式输送机应设如下安全保护装置:

——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

——输送带清扫装置;

——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

——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

——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可靠的制动装置;

——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

5.4.3.6 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拉紧装置周围应设安全围栏;输送机转载处应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5.5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重点检查事项

6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6.1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不稳定区段异常情况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2采剥工作面边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2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5.2.4.3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6.3开采矿柱或岩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3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7

边坡监测监与稳定性专项分析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及定期监测及稳定性分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2.4.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6项  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5.5.3.2 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

排土场安全管理

8.1 非正常级排土场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  10.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处理不良地基;

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10.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10.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

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2 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汛期巡视及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7.5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3

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

3.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的情况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3.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重点检查事项

3.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支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重点检查事项

3.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重点检查事项

4

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及相关资质认定

4.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取得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址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重点检查事项

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4.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第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4.6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审查同意及开工建设的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4.7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8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9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资质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未对安全评价、检测原甲、乙级资质进行划分,承担安全评价及检测的业务范围按照新公布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不符的案件向相关部门移送。)

 

5

尾矿库相关设备检查

5.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情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场内机动车辆和其他机械检测检验合格的情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情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重大危险源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8.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8.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及记录的情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5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上报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9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

9.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9.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9.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重点检查事项

9.6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新进从业人员上岗实习作业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9.7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重点检查事项

9.8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0

特种作业人员检查

10.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10.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岗位操作规程及标准化操作检查

11.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1.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2

安全生产会议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十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13.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3.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3.3尾矿库危险性较大行业及中等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13.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3.6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3.7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3.8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3.9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及汛期防汛责任制、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10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5

稳定性专项评价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及稳定性专项评价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6

年度、季度排尾作业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尾矿库库区周边检查

尾矿库库区环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8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6.8.1尾矿库上和尾矿库区内不得建设与尾矿库远行无关的建、构筑物。

6.8.2 尾矿坝上对尾矿产生安全影响的区域不得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违规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8

尾矿库日常安全检查

18.1尾矿库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堆积坡比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3.3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坝坝高与总坝高的比值应不小于1/8。

5.3.20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不得陡于1:3.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8.2坝面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3.20 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坝最终下洲坡面应设置维护设施,维护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设置马道,相邻两级马道的高差不得大于15m,马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宽度不应小于5m;

——采用石料、土石料或土料等进行护坡,采用土石料或土料护坡的应在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设置排水系统,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尾矿堆积坝的每级马道内侧或上游式尾矿筑坝的每级子坝下游坡脚处均应设置纵向排水沟,并应在坡面设置人字沟或者竖向排水沟;

——设置踏步,沿坝轴线方向踏步间距应不大于500m。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8.3尾矿库坝体坡面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3.11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9.1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设置维护措施。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9.2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8.4尾矿库排水沟、截水沟、排水井等排洪设施设置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4.7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4.8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9.1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

——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坝肩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9.2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9.3

——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六)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18.5尾矿库挡水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3.7

尾矿库挡水坝应按坝型满足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要求,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5.3.8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最小干滩长度的规定。

5.3.9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时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的规定。

5.3.10 洪水运行条件下坝前存水的干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防洪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坝外坡面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5.3.11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者之和。

5.3.12设计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湿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爽浪高度之和。挡水坝和一次建坝尾矿坝坝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不应小干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最大风雍水面高度及最大波浪爬高之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18.6尾矿库坝体位移及浸润线监测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3.15尾矿坝应满足渗流控制的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应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5.5.1  尾矿库应设置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人工安全监测与在线安全监测监测点应相同或接近,并应采用相同的基准值。监测设施横剖面应结合尾矿坝稳定计算断面布置监测设施的布置还应满足下列原则:

-一应全面反映尾矿库的运行状态;

--尾矿坝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根据稳定计算结果延伸到坝脚以外的一定范围; --坝肩及基岩断层、坝内埋管处必要时应加设监测设施。

5.5.2 湿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长度及坡度,降水量,库水位,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及坝体、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最大坝体剖面的浸润线,降水量及坝体、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三等及三等以上湿式尾矿库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浑浊度。

5.5.3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自动巡测、应答式测量功能;

——应具备传感器和采集设备、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自诊断功能; -一应具备防雷及抗干扰功能;

——应具备数据后台处理、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预警、监测图形及报表制作、监测信息查询及发布功能;

——应具备与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接口,进行数据补测、比测和记录。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8.7尾矿库尾矿排放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3.1 尾矿筑坝与排放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排渗设施施工和质量检查等环节,应按照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

6.3.2 子坝及后期坝体堆筑前应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坟墓及其它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溶洞或洞穴等,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三)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18.8尾矿库筑坝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3.1  尾矿筑坝与排放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排渗设施施工和质量检查等环节,应按照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并作好记录。

6.3.2 子坝及后期坝体堆筑前应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坟墓及其他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溶洞或洞穴等,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6.3.9 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时,排矿台阶设置、拦挡坝设置、尾矿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矿与筑坝作业环节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不同区域的排矿作业方式、摊平厚度、碾压遍数及碾压范围、压实指标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作业机械损坏坝体、排水构筑物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9

尾矿库汛期检查

19.1尾矿库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3.9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时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规定。

5.3.10 洪水运行条件下坝前存水的干式尾矿库尾话堆积坝防洪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坝外坡面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9.2汛期排洪防汛能力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5.4.1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9确定;

5.4.5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采用当地水文参数。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

5.4.6尾矿库调洪演算应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计算。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应小于72h。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3尾矿库汛期排水构筑物检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4.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库水位控制与防洪。

6.4.5 尾矿库内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汛期应加强对排洪设施检查,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9.4尾矿库汛期后排水沟储物清理及停用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4.7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19.5尾矿库汛期库区应急管理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检查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管理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尾矿库安全度检查

尾矿库安全度情况(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9.2.4 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应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确实尾矿库安全超高、干滩长度和干滩坡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9.2.5 排洪构筑特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9.2.6 排水井检查包括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接部位,拱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拱板之间以及拱板与井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堵方法及措施,排水井拱板安装辅助设施设置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浸润线埋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9.3.5检查坝体渗漏时,应包括坝体浸润线,坝体外坡及下游渗漏,坝体排渗设施。坝体浸润线检查应查明浸润线位置、形态;坝体排渗设施检查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2

其他检查

尾矿库其他运行情况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9.5.1 尾矿库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9.5.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滑坡的可能性。

9.5.3 检查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检查重点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1.1取得许可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重点检查事项

1.2批发许可证延期(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重点检查事项

1.3批发许可证变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4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1.5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重点检查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经营管理情况

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批发企业合同管理、流向管理和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标准见《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3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4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2.5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2.6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7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8批发企业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9批发企业产品存放(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10批发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2.11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2.12配送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冶金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人员管理情况

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6项执行。

 

3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

起重机情况

5.1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采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 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 起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2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耳轴磨损严重仍在使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  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6.2.6  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

防积水情况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6.2.7铁水预处理、转炉、AOD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隔热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6.2.8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7.3.4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9.1.3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7

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4.2.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9.1.1.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9.1.2.8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

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防爆、防雷情况

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柜顶是否设置防雷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186.20 炼铁企业内的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 GB 50057 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煤气区域报警装置及警示情况

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9.2.2.3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六)项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0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中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溢流槽、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1

煤气分配主管、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切断阀设置情况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6.2.1.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 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2

氧枪等水冷元件情况

炼钢炉氧枪等设备的水冷元件未规范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9烟道上的氧、副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应设固定式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除就地报警外,煤气检测和报警应在转炉主控室集中显示……

10.1.8 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 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3

高炉、转炉、加热炉(使用介质为热煤气的除外)、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隔离装置和吹扫情况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煤气设施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堵盲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2.1一般规定: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7.5.2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12转炉煤气回收系统设备和管道上,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4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

8.1.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应及时清理铁水罐、钢水罐罐口罐壁上黏结的块状残钢、残渣,

9.1.6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2.1.2 热风炉炉皮、热风管道、热风阀法兰烧红、开焊或有裂纹,应立即停用,并及时处理,值班人员应至少每 2 h 检查一次热风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处于自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负荷检测系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

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处于自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负荷检测系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18

8.1.1 炉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值。

8.1.4 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顶部绳轮平台至少高出 3 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

9.1.8 炉体冷却系统应按长寿、安全的要求设计,保证各部位冷却强度足够,分部位按不同水压供水,冷却器管道或空腔的流速及流量适宜。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冷却水压力比热风压力至少大 0.05 MPa;

b)总管测压点的水压,比该点到最上一层冷却器的水压应至少大 0.1 MPa;

c)高炉风口、渣口水压由设计确定;

d)供水分配管应保留足够的备用水头,供高炉后期生产及冷却器由双联(多联)改为单联时

e)使用;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9.1.9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 250 C ;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 100C

9.2.17 高炉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炉各区域的冷却水温度,应根据热负荷进行控制;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1.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10.1.4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整温度超过 1 073 K(800C),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10.1.5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10.1.6 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7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2.3.1 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 500 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7.4.3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

9.1.2.1 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

《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  4.1.2 水封式排水器除了满足 4.1.1 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C)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 500 mmHO 与煤气计算压力 1.2 倍的较大值,并不得小于 3 m;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12.2.1 组织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12.2.4 设施配置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 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6.5空分装置

6.5.2 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10-6,小型制氧机不应超过1.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的碳氢化合物总含量不应超过10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型空分降膜式主冷还应对氧化亚氮进行监控。此外,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和生产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6.5.10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相对稳定,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空气量、氧气量和氮气量,防止产生液泛等故障。

6.5.12 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0℃

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法则)

事项分类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3.5.1的规定。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6.1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建筑物应独立设置,与学校、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25m。如果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应符合下列要求:a)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b)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实体结构隔墙,与其它加工方式的作业区隔离。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6.4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5.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1应识别、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b)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c)不得采用电除尘器;d)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至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或类似结构构筑物的除尘工艺。不得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4  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不宜采用沉降室进行粉尘处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5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5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7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得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3

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4.220区用设备的设计和试验原则20区用电气设备应特殊考虑。设备应设计成功能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并确保具备高级别保护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5.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5.3.2条第1款第1-3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接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重点检查事项

3.2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钻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4

粉尘清扫情况

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2.2.3为避免二次扬尘,清扫过程中不能使用压缩空气等进行吹扫,可采取负压吸尘、洒水降尘等方式清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5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9.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法则)

事项分类

1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9.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重点检查事项

2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检查事项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和现场专人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重点检查事项

5

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情况

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辨识情况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检查事项

7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是否编制有限空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8

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情况

检查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

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液氨制冷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安全设施三同时

液氨制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投料试车方案;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2

氨制冷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单位资质

氨制冷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2氨制冷企业相关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冷库(冷藏库)、制冷系统设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4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由具备以下条件:a)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b)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1)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2)GB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连接的D级压力容器;3)取得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的单位。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特种作业操作证

制冷设备运行操作作业、调试与维修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

厂房、辅助用房等建筑物的布局

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氨制冷车间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5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3.d)条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消防通道

制冷厂房、库房应设置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1.8......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安全出口、安全门

安全出口、安全门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2.10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氨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6.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7.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0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d)款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7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是否符合标准,且保持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2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6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7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低压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安全阀应设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10……、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f)款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

g)款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

h)款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8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0……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GB30077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1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9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6.4.10……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8.3.4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3.0.1 ……公称积>20000m³为大型冷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5.8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1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

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9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超过9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2

爆炸危险环境防爆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应采取防爆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制冷系统氨充注量大于等于10t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重大危险源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4确定,并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机械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安全警示标志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可控气氛多用炉

2.1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设防护装置;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5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6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燃料炉

2.2燃料炉的气、油管道设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设火焰逆止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3.2通入炉内的气、油管道要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真空处理设备设施

2.3真空处理设备设施安全防爆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8.2设备应具有安全防爆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自动电镀生产线防护措施

自动电镀生产线无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5.7自动电镀生产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避免镀槽液面因聚集大量氢气泡而发生氢气爆炸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烘干室清扫

随时清除烘干室内漆渣、排气管内沉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9.6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禁止使用有机溶剂

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9.6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电气系统

电动机的动力配线应套以金属保护管,保护接地连接可靠,并有明显标志,转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车间消防设施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保障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6.10 涂装设备配套的防爆电气设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等十一个部门颁发的《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进行强制监督管理。涂装作业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产品标记:

a) 国家安全认证标志;

b) 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标记:

c) 产品铭牌(包括防爆类型、级别、组别),铭牌内容不全的由使用单位向销售单位索取补充资料。

6.11 涂装设备的配套的燃油燃气装置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

6.1.1:“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6.2:“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5.10 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休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休积)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9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10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

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1

规章制度

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重点检查事项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

按照规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的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的论证记录,备案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八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3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重点检查事项

14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按照规定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重点检查事项

1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重点检查事项

16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高处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17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8

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起重设备

4.6  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6.2.6  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19

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11 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炉的炉下及周围、熔融金属罐、渣罐和浇包吊运区域、熔融金属罐车和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12 高温熔融金属、熔渣作业或吊运危险区域、高温熔融金属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面与地下,禁止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管线。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1

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22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3

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

10  机械加工设备安全

10.4  采用水湿或水浸加工工艺的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c) 应识别及评估铝镁粉尘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的危险,宜在水池(箱)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或)宜在产生氢气的危险区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当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2.3  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

6.2.3化成工序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当采用闭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被安全器具隔离或每台设备都具有独立的排风隔火装置;房间内应设置全面排风和事故排风;

2当采用开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设置独立的抽真空排气装置;房间内应设置事故排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纺织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9.3氯化工艺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2

安全出口、安全门

安全出口、安全门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03-20077.3.4  生产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通道及安全出口应有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

安全监测设备类

 

棉纺织前纺车间是否有监测设备、报警装置、压力表、压力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6  棉纺织前纺车间内金属探测排除器、烟火联动报警器、多功能灭火水枪,以及墙式消防栓、喷淋装置、消防软管等应当配备齐全、实用到位。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7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8纺织专用设备上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灵敏有效。同时,必须符合电气、仪表安全规程要求。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9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触能压力表、固定停启装置在核定压力数值后,应当具有防止擅自改动压力的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10纺织专用设备各管道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色,标明流向,管路上的开关处红白相间的芯子漆色应清晰。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7.5煮纱(布)锅、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管道染纱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绞纱烘燥机、筒子烘燥机、蒸箱(筒)、经轴浆纱机、热定型锅(箱)、磨缄机(刷绒)、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印花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溢流管式染色机、丝光机、浸轧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热定形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爆破片(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4

印染工序中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监控和防护

是否配备印染过程中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7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3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中的预缩机(三辊防缩机)进布端、重型轧车和辊筒印花机的万向联轴器等危险部位,必须做到防护隔离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相配套,并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旋转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完整、牢固、无缺损。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6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必须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管口必须防腐、加盖、上锁,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镜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操作。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7印染及整理车间应当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盘。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8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的电缆、电气动力配线和照明电线应当使用线槽或者线管架空设置。电气设备、装置和移动电具等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触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10.2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

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联苯、二硫化碳、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储存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3.3.6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并且定点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做好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7

有关设施设备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线路、装置和照明灯具是否采取防爆型,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防爆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4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其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完好无泄漏,燃气管道应用色标明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5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爆型,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6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危险部位必须配备具有针对性的灭火设备、器材和报警装置。烧毛设备的自动点火及灭火装置应完好有效。汽化器、热媒炉等停机、停气联锁装置必须有效、可靠。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3.3 ……使用联苯加热器的装置应当具备液面镜、超温超压联锁、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且齐全有效,检测合格,安全使用;……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3.4黄化机、五合机等专用设备必须密闭无泄漏,装设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装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6.8起毛机尘室出风面积应大于墙面积的1/5,储尘室容积应大于8m³,做到一机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喷淋灭火管,禁止使用无防护措施的电气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

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应按照《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ISO 141202015)、《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03-2007)设置完整、有效、可靠的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

防爆,特别是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室

防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32276-2015)、《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检查。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二硫化碳

涉及二硫化碳的储存、生产装置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3.6二硫化碳贮罐必须全部浸入水中,操作平台应装设围栏。贮库池水应当定期更换,保持水质清洁。贮罐液位计量管玻璃应当符合耐压、清晰要求,保护装置齐全。计量桶应当安装超位报警装置,并有溢流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3.7二硫化碳的设备、管道、阀门、考克、液面计等处应当严密无泄露,各法兰处装设接地片,并接地良好。地面上的贮罐应有降温装置。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部分摘录)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必要时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应与氧化剂、胺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储存罐安装于地下,上有通风阴凉的房子防日晒。为防止夏天高温和防止泄漏事故,储存罐用循环水加以冷却降温。因二硫化碳比重比水重,一旦发生泄漏只能沉在水底层,降低危险性。

此外,参照危化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1

重点监管工艺:涤纶、锦纶、维纶、腈纶、尼龙等合成纤维生产中的聚合

聚合工艺安全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1.2.3.1酯化、聚合等专用设备中,各反应釜或者酯交换塔必须做到管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反应釜的反应装置、贮罐降温设施及温度报警装置灵敏有效;联苯加热器液位标志明显清晰,温度和压力上下限位联锁报警装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室内应当设置热感应报警装置或者烟火自动报警装置,配置适量的蒸汽灭火管。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附件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之聚合工艺规定: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搅拌的稳定控制和联锁系统;料仓静电消除、可燃气体置换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压聚合反应釜设有防爆墙和泄爆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1.6.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22.3.2企业应当定期对救援器材、救援物资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储备的器材和物资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建材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未根据风险分析制定适宜的清库方案,未严格按照清库方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第5.1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  

5.2清库前,承包方提交清库方案和符合AQ/T 9002要求的应急预案,报水泥工厂书面批准。水泥工厂应与承包方签订清库外包合同(包括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6.1.1 清库前,水泥工厂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清库作业过程必须实行统一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第6.7.4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磨、收尘器、煤粉仓应装设泄压阀;......

8.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10.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

5.4.9  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5.4.11  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制氢站、制氧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7.2.6.9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必须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³ (24ppm)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5.15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7.6.11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控制室和操作工位应设固定式泄漏报警装置、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8.2.1车间内各类燃气、动力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燃气总管应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8.2.4煤气助燃用的空气管线总管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空气管末端应安装放散管及防爆薄膜。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8.2.5窑前燃气总管的开闭器之间和各分配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按GB 6222的相关规定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4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漏水、漏气,或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7.2.5.21)款熔窑自投产开始,冷却风不得中断。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7.3.2.8锡槽槽底必须设置防止锡液渗漏的冷却设施。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11.3.5熔窑的冷却风机、助燃风机等机电设备均应设运行显示和故障报警装置。对于重要设备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宜设显示和超温报警装置,并应在进水口设计断水报警装置。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7.8.1使用三相电弧炉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电极夹头安装冷却循环水防漏装置,如有漏水,立即断电抢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是否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是否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是否设报警装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14.4.7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煤粉尘时,所设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第7.0.1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是否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是否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是否设防护,露出的轴承是否加护盖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第5.2.8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1.1在经常有人接近的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是易挤夹部位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2条滚筒的防护第一款滚筒的防护应采用防护罩(板)或防楔。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3.1输送松散物料且在凸弧段内相邻两组承载托辊的夹角大于时,应对托辊两侧用防护板进行防护。......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3.3在回程分支凸弧段两相邻托辊组的夹角大于时,也应按照4.1.3.1的规定对托辊进行防护。......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脱硝系统防爆、接地、烟感温感及报警情况

低压供配电是否采用TN-S系统;氨水储罐接地是否良好、是否设有防雷设施;还原剂储存区域内是否设火灾感温感烟探测器;氨水储存区域是否设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1采用封闭厂房储存还原剂时,厂房内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应按2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设计,且应采用防爆型电机,现场仪表应选用隔爆型或本安型产品,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2还原剂储存厂房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类防雷建筑的有关规定。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3低压供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4还原剂储存区域内应设置火灾感温感烟探测器,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5电气控制柜不应布置在还原剂储存罐所在广房内。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3.2氨水储存区域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在中央控制室及现场同步显现,现场氨气浓度大于或等于30mg时应能自动报警。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 7014-2018)第7.1.6.2氨水储罐应接地良好,储罐的遮阳棚及周边30m范围内要增设安全有效的防雷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9

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

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

6.1.9 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

11.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 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6.5空分装置

6.5.2 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10-6,小型制氧机不应超过1.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的碳氢化合物总含量不应超过10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型空分降膜式主冷还应对氧化亚氮进行监控。此外,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和生产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6.5.10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相对稳定,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空气量、氧气量和氮气量,防止产生液泛等故障。

6.5.12 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工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安全警示标志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8.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附录A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肉类加工机械油炸机》(JB/T11068-2011(1)安全操作规程应设置在作业现场,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2)油炸机应有油温过热自动保护和预警装置,严禁员工离岗、脱岗。

(3)油烟排放系统应建立现场可视监控、监测报警系统和定期清理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

(4)作业完毕应及时关闭加热设备,确保降温措施执行到位。

(5)油炸锅配备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

(6)车间物理隔离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3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置

 

氢气罐是否安装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4.6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4.8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装置,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通讯设备使用防爆型。(2)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 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3)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密封及润滑良好并做好记录;设备应避免撞击、摩擦和无润滑运行。(4)氢气储罐防雷接地装置每半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5)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6)动火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

造纸企业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采用液氯气化法向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Mpa.

6.1.5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检查事项

5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情况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出现裂缝或窑炉附属设施故障间接伤害窑炉本体导致玻璃液泄漏。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24ppm)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

喷涂车间、调漆间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

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第6.1.1条规定:“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第6.2条规定:“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7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

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食品;(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酒类食品冒充合格酒类食品;(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酒类食品;(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食品;(六)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

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的辨识和作业检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13(1)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清仓、维修作业流程。(2)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合格后进行监护作业。(3)进入仓内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安全绳、安全帽及防毒用品。监护人员到位,并配备急救用品和正压呼吸器。(4)在自然通风不良的环境内作业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置换空气,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停风。(5)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重点检查事项

9

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有色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安全设施三同时

有色行业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

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8.1煤气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设置在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6.2.2第一款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第11.2起吊高温铜液的起重机,应符合JB/T7688.5的规定,其行走路线应尽量短,并禁止通过操作室、人行通道等有人区域。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4

起重机等吊具情况

吊运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9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 75t 以上(含 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 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 M6 级。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九十四条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内容见第九十六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并且做记录。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

4.5.5  9.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2 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

熔融有色金属罐体耳轴检测情况

盛装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

防积水情况

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6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水和防止渗漏可靠构造措施......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7.1熔盐电解(含铝、镁电解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严禁雨水、地表水、地下水进入电解厂房,不得在电解厂房内设置上、下水管道;......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6.3.1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其厂房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防止天窗、天沟、水落管等雨水飘落、渗漏的可靠措施......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第8.10.8具有熔融铜液(熔渣)的作业、吊运及浇铸场所,不宜设置地沟;不应敷设上、下水管道;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防止雨水渗漏的可靠措施。生产确需设置地沟或地坑时,应有严密的防水设施。该类车间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0.3m以上。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7

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8根据工艺配置要求,在冶炼炉熔体放出口邻近区位处,当设置容纳漏淌熔体的应急事故坑时,事故坑距离厂房结构柱的净距不应小于0.5m,邻近事故坑的厂房钢结构(柱)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和耐火防护。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8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第10.4工作中不允许因停电而造成水冷和其他系统中断的机器,应另设维持水冷和其他系统继续正常工作的附属装置。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30187-2013)第6.2.2有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电源,有芯感应炉和无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水;并应设置事故坑、事故包;铸造机的结晶器应设置应急水。

《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616-2010)第6.2.12闪速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使用硬度低的净化水。

《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616-2010)第6.3.12顶吹浸没熔炼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炉体冷却元件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使用硬度低的净化水。

《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616-2010)第6.7.11三菱熔炼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为净化水。

《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616-2010)第6.8.10瓦纽科夫熔炼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为净化水。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9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配备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实施出水温度定期人工检测。存在冷却水进入炉内风险的闭路循环元件,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6.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0

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报废情况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1.1.1应定期检查石灰炉炉体及卷扬、下料漏斗、布料器等,设备出现裂纹、破损、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应报修或报废。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2.4.1应定期检查槽罐类设备及附属设施,槽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破损、明显变形、机械失灵应报修或报废。应按规定检测承压槽罐、管道,检测不合格不应使用。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1应定期检查熟料窑,窑体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砖损坏等应检修处置。窑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置。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5.1.1应定期检查、检测脱硅机及附属设施,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机械损伤、凸凹变形、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等,应报修或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1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设置与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装置情况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2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4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烧结机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以及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的装置;4.烧结机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2

煤气、氧气、氢气、酸、碱、氢化物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可能出现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可能存在砷化氢气体的场所,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13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2.3.1 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 500 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7.4.3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

9.1.2.1 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

《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  4.1.2 水封式排水器除了满足 4.1.1 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C)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 500 mmHO 与煤气计算压力 1.2 倍的较大值,并不得小于 3 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配备专职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配备专职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12.2.1 组织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12.2.4 设施配置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熏蒸杀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1熏蒸杀虫作业场所是否安排专人值班,人员进入警戒区前是否进行许可登记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4.1.1.2熏蒸区域、设备清洗场所及残留物处理区应设置警戒线、悬挂醒目警示标志,并应安排专人值班,人员进入警戒区前应进行许可登记。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2熏蒸杀虫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专用防护用品,并在工作中正确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4.1.2.1  现场人员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11651的相关规定。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4.1.2.2接触、使用磷化铝等熏蒸药剂和清洗仓外磷化氢发生器的作业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应符合GB2890的相关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条(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重点检查事项

1.3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作业场所未配置防毒面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45-20156.7熏蒸作业应满足YC301的要求。应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熏蒸作业场所应密闭。熏蒸作业完成后经通风换气、有毒物质浓度经检测符合GBZ2.1的规定,撤销警戒区和撤除警示标识后,作业人员才可进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条(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1.4熏蒸杀虫作业场所是否设置警戒线、悬挂醒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4.1.1.2熏蒸区域、设备清洗场所及残留物处理区应设置警戒线、悬挂醒目警示标志,并应安排专人值班,人员进入警戒区前应进行许可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 9-20156.3.10 在二氧化碳压缩机、二氧化碳容易积蓄及泄漏处应设二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操作人员紧急出口。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5000mgm3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 9-20156.3.11膨胀烟丝车间应有对流通风措施,并应设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装置应与二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卷烟厂设计规范》(YC/T 9-20156.3.12热风炉宜布置在通风良好处,并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条(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粮食仓储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结果

1

粮食出入仓作业安全保护措施情况

立筒仓和砖圆仓粮食入仓和自流出粮时,严禁人员进人仓内。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防护设施,进仓作业必须保证2人以上,系好安全带,仓外必须有人监护。进仓作业时,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口,启动轴流风机,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第4.2.8 对于立筒仓和砖圆仓,粮食入仓时,严禁人员进入仓内;且仓内空气应能顺利排出,避免仓内形成过大的正压。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第4.2.17进行通风口的开关和设备维护等仓顶作业时,若无爬梯和护栏,应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保护。雨雪天气应注意防滑。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第5.2.1.3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a) 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防护设施;b)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口,启动轴流风机,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c)进仓作业必须保证2人以上。仓外必须有人监护,进仓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保证安全带有效;d) 仓内使用的灯具应属粉尘防爆型,电压应不超过36V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第5.2.1.4自流出粮时,禁止人员进仓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2

粉尘防爆,特别是谷物筒仓的工作塔

粉尘防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检查。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剧毒化学品储存

剧毒化学品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4

防火措施

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2第二款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检查事项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检查事项

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培训及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事项分类

1

资质认可

1.1法人资格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固定资产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工作场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人员配备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管理体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资质变更、延期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2

技术服务

2.1签订合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重点检查事项

2.2信息公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2.3行为管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重点检查事项

3

报告质量及资质管理

报告合法性、真实性及租是否存在借资质、挂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重点检查事项

4

培训条件

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条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5

培训内容

是否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6

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法则)

事项分类

1

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点检查事项

2

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3

应急预案制定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重点检查事项

4

应急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重点检查事项

5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危险性较大行业及中等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6

应急预案备案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

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8

应急预案评估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9

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

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是否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是否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1

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应急预案教育培训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不予处罚的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

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备注:《免于处罚清单》包括以上15种违法行为种类,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

 

 

 

附件4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6

主动投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备注: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附件5

 

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从重处罚的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

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包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4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5

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

隐匿、销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8

故意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9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

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12

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被举报后经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13

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被举报后经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备注: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附件6

 

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备注: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