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和干扰,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全省政法系统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川政法〔2023〕70号)、《绵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打造“有需必应、无事不扰”营商环境19条措施的通知》(绵营商发〔2023〕9号)要求,我局全面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编制了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3.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4.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安全生产违法类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2 |
安全生产违法类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3 |
安全生产违法类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附件2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附件3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安全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附件4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单位:安州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类别 |
备注 |
1 |
安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县桑枣镇上清村三铧山水泥用灰岩矿 |
绵阳市安州区 |
91510724682381866A |
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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