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04 11:37文章来源: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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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安府办函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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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州高新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三届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绵阳市安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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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统筹推进我区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突出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且资金总额10万元以上,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运维和服务采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

1.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2.非政务信息化项目但含有信息化建设的,其信息化建设部分视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拆分出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编制和区本级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依据固定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应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承担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全区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全区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区本级10万元以上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前置性技术论证和使用绩效评估,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信息化咨询专家库、采购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委网信办、区国家保密局、区审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其他区级部门(单位)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区行业信息化规划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等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和部署在非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省市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重要领域的建设;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八条  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可整合归并或使用全区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应终止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绵阳市政务云、安州区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两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

(五)未接入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机制。备案管理工作由区大数据中心承担。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进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对接,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要求和规范,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凡不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须进行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规划应结合国家、省市要求和我区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省、市、区政务信息化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上级及全区政务信息化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统筹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和工作实际,提出次年度信息化项目需求,于每年7月底前形成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区大数据中心出具项目必要性建设意见并备案。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又确需在本年度建设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充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或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且在本年度建设的;

(二)使用中央、省补助资金,且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文件明确要求本年度建设的。

必要性建设意见需邀请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从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初设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测算方式、经费渠道(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等。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组织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区级申报项目需求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内容。涉及监理的,监理费用列入本项目总体预算。

第十九条  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项目建设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服务考核要点。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DB51/T 2847-2021)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正式启动时,项目单位按规定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区委网信办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区国家保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区大数据中心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论证后出具前置性技术论证意见。

财政局按规定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区政府审定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复杂性或难易度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下且具备部署条件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在安州区政务云(集约化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经1至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于验收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建设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单位取得区大数据中心的信息资源共享确认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管理。

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管理。

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于第一次验收后1个月内重新组织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未进行验收,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二条  区大数据中心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不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区财政局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推动建立全区统一运维政务信息化系统(平台)机制,提升运维水平,节约政府资金。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的基本建设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六条  运维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需求方案。

第三十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维护经费管理,未经区大数据中心备案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建设维护资金,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依托大数据中心开展建设,逐步探索运维费用统一由大数据中心负责。

 

第六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三十九条  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视当年运维服务质量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和决定是否签订下一年运维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谎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提交区财政局和区大数据中心。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开展自评,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大数据中心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项目验收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国家保密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区国家保密局、区密码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教育、卫健系统除政务信息化以外的教育教学、医疗卫生业务系统,由行业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应按本办法关于信息共享要求执行,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anzhou.gov.cn/public/content/4342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