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绵安府办发〔2023〕2号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州高新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三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绵阳市安州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3月
目 录
5.2.1 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污染物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事件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序、高效地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绵阳市安州区(以下简称“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众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州区实际,修订完善了《绵阳市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12月修订版)》(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10个方面内容,重点加强对区域内环境风险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重点,逐步完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5日);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2015年3月1日);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年12月7日);
(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7月1日);
(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
(18)《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川环办函〔2019〕504号);
(19)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2.2技术规范、标准与名录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
(5)《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
(6)《事故状态下水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8)《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1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7)《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版)》;
(1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20)《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21)《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22)《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3其他文件
(1)《绵阳市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2)《绵阳市安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2021年12月7日);
(3)安州区现有各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安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区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上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对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应急理念和指导思想为: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依法办事、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响应。
(3)属地管理、依法办事:应急工作的主体是属地人民政府,服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协调,自救为主,社会救援为辅。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作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法律程序。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优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 基本任务
(1)常抓安全生产,建立预警机制。秉承“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通过对安州区内企业的环境风险目标进行有效的日常监控和安全生产的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事件预警工作机制,将环境突发事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前。
(2)控制源头扩散,阻止事态恶化。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实行有效救援。在预案响应范围内,企业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员安全。鉴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要配备专业人员指导事故现场警戒并及时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和安全迅速转移伤员,以最大限度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4)做好现场清消,消除污染后果。对事故外溢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予以清消,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6.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1.7 预案衔接
应急预案涉及多组织、多部门协同配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故的不确定性,使应急处置行动充满变数,特殊情况下,应急处置行动须寻求外部资源配合,为保证相关工作开展特建立以下联动机制:
(1)加强应急联络。各应急联动单位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建立通讯联络手册,加强与应急联动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迅速出动,密切配合。
(2)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演练,提高应急联动的融合度和战斗力,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故。
(3)提升应急能力。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的要求,及时熟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力量满足应急联动需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按照指挥范围、指挥权力,分为区级、乡镇和现场指挥三个级别,由安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总责,乡镇和现场应急组织协助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处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安州区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和人员培训工作,定期检查全区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
应急组织体系关系图如下:
附图2-1 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组织体系关系图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如下:
安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安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由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和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有关部门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安州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武警中队、区委宣传部、国网绵阳供电公司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安州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州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州区分公司、中石油安州分公司、中石化安州分公司、安州高新区、地质公园管理处、各乡镇组成。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如下:
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区武警中队:协助区公安分局做好现场警戒、保安和抢险与疏散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区应急管理局(含区消防大队):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配救灾物资,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的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区发改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
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成品油、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市供气、供水系统畅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拟制区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区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
区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平台发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相关信息。
区教体局:负责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工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国网绵阳供电公司安州分公司: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
区中石油安州分公司:负责中石油销售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中石化安州分公司:负责油气销售过程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通信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职责,按战线和属地原则组成各类专业应急小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2.1.1 污染处置组
由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应急监测组
由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组成,必要时协调绵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监测站及社会检测机构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及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 新闻宣传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工信科技局、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安州高新区、地质公园管理处及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区内跨属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属地共同负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属地须及时报请区政府和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指挥体系主要为涉事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与属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人事变动,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质、应急物资装备发生变更等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给上级政府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属地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农业部门负责本区辖区内河流、水库、山塘污染事件等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3.3 预警行动
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源和放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源的产生原因、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区环境应急信息收集。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措施以及咨询电话;
(5)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应急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况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要求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准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政府发送预警信息;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9)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应急工作。
预警支持系统与舆论引导:
1)属地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体系,逐步形成全区两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2)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建立全区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数据库。
3)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建立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生态安全数据库(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依托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
4)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相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解除遵循“谁批准发布、谁决定解除”的原则执行,预警解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隐患排除,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2)发生的事故已得到解决,并已消除突发事故环境影响。
预警解除应以电话、广播、书面文件等形式公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条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启动本应急预案:
(1)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接到乡镇属地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时的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增援的指示;
(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等情况时。
4.2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应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图4-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4.3 响应分级
依托《绵阳市安州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对绵阳市安州区内环境风险管理相关数据进行集成管理,形成了集成数据库。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共四个等级。
4.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四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应对。组织涉事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Ⅳ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发现事件有扩大趋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四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应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负责应对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区环境应急力量服从统一调配。
4.3.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Ⅲ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发现事件有扩大趋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两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在一小时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再由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委、省政府组织应对,区环境应急力量服从统一调配。
4.3.4 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Ⅱ级应急响应处置过程中发现事件有扩大趋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两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在一小时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由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委、省政府组织应对,区环境应急力量服从统一调配
涉及跨绵阳市外行政区域的,由绵阳市和涉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绵阳市内跨县(市、区)、园区的,由涉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如突发环境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对处置。
本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图4-2 突发环境事件应分级流程应急响
4.4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报告。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安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4.1 程序和时限
区人民政府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送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汇报。涉及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四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涉及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两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报,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进行汇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汇报,省委、省政府、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及时按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4.4.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包括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乡镇,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4.4.4 指挥和协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5.1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属地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1.1 先期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事件发生地政府接报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5.1.2 应急监测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5.1.3 专家研判
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5.1.4 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保障供水安全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5.1.5 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属地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1.6 信息发布
涉事区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在 5 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5.1.7 舆论引导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5.1.8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需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时,现场指挥部应按规定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告知群众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2 现场紧急处置要点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燃烧、爆炸等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建立三级应急救援控制布局。
企业范围事故控制:发生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洒)漏,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将泄(洒)漏危化品控制在企业内进行处理,相应启动企业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及其要点分别如下。
5.2.1 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引发污染物、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警戒。
②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③泄漏溢出的化学品/危险废物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④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①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②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③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④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和着火区。
⑤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现场控制与急救的注意事项: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作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③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④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⑤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⑥当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a.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b.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c.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d.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冻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e.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f.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g.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泄漏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后,不仅污染环境,对人体也可能造成伤害,对可燃物质,还有引发火灾爆炸的可能,因此,对泄漏事故应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部分。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②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
③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掩护。
④泄漏源的控制,如果有可能的话,可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化学品的溢出或泄漏。
⑤泄漏物的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集、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5.2.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
(2)确定引发火灾的原因;
(3)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4)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9)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10)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1)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2.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2.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接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5.2.5 危险废物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危险废物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危险废物种类(危废代码、危害特性等);
(3)所需的危险废物泄漏应急救接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危险废物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危险废物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危险废物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危险废物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危险废物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5.3 应急终止
5.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5.3.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政府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6 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别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应急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3应善后处置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范围,按法律程序进行赔偿。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区人民政府鼓励种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查勘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区通信、邮政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7.2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7.3 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部门、应急消防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人民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4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依托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构建区、乡镇和企业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并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资储备。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储备情况和物资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形成持续供应能力。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市级及以上启动应急响应的或发生其他特殊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级以上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给予涉事地方政府适当补贴。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绵阳市安州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需储备环境应急物资,需要储备的基本应急物资及设备见下表。
表7-1 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表一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应急物资名称 |
一、个人防护物资 |
过滤式呼吸防护物资 |
防尘口罩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
氧气呼吸器 |
隔绝式呼吸防护物资 |
|
防护服类物资 |
阻燃防护服 |
|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
||
防腐蚀液护目镜 |
眼面部防护物资 |
|
手足头部防护物资 |
防(耐)酸碱鞋(靴) |
|
防化学品手套 |
||
安全帽 |
||
其他个人防护物资 |
||
二、围堵物资 |
沙包沙袋 |
沙土 |
堵漏胶 |
胶类 |
|
围油栏 |
橡胶围油栏 |
|
PVC围油栏 |
||
防火围油栏 |
||
其他围堵物资 |
||
三、处理处置物资 |
吸油毡 |
吸油材料 |
储油容器 |
浮动油馕 |
|
轻便储油罐 |
||
治油剂 |
消油剂 |
|
集油剂 |
||
凝油剂 |
||
吸附剂 |
颗粒状活性炭 |
|
粉末状活性炭 |
||
硅胶 |
||
中和剂 |
硫酸 |
|
碳酸钠 |
||
碳酸氢钠 |
||
氢氧化钙(消石灰) |
||
氢氧化钠 |
||
絮凝剂 |
聚丙烯酰胺 |
|
固化剂 |
水泥 |
|
沥青 |
||
氧化还原剂 |
双氧水 |
|
高锰酸钾 |
||
灭火剂 |
干粉 |
|
泡沫 |
||
其他处理处置物资 |
||
四、其他类物资 |
采样容器 |
小型密封容器 |
其他物资 |
表7-1 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表二
一级目录 |
应急装备名称 |
一、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 |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
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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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气体电化学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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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水质电化学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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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荧光传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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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气相-质谱联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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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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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生物毒性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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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X荧光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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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流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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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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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置设备 |
收油机 |
空压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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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药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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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一体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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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处理一体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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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一体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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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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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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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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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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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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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交通设备 |
应急指挥车 |
应急指挥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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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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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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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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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通讯设备 |
对讲机 |
全球定位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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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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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急急救设备 |
医用急救箱 |
应急供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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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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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以上应急物资及装备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乡镇及企业应急资源储备可参照此表及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购置储备。
7.6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1.1 制定演练计划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制定相关演练计划,组织企业、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每2年至少开张一次预案演练。
8.1.2 组织开展演练
各乡镇属地根据演练计划,适时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相关志愿者和组织者,在重点企业或河流等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
(3)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1.3 演练总结评价
演练结束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演练总结评价和宣传报道工作,以达到提高公众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的目的,并做好演练记录,记录演练过程中衔接程度、熟练程度、程序执行程度等问题,并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8.2 宣传与培训
(1)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
(2)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乡镇属地要加强环境应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知识教育,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8.3 监督检查
安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9责任追究
单位或个人在应急行动中有下列行为,造成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应急行动中散布虚假信息,迷惑群众,造成混乱恐慌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响应机制: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
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类型,分为卫生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地区应急、厂矿应急、家庭应急等领域的应急救援。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和完善:
(1)区内行政规划区域发生变化;
(2)区内环境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5)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改的;
(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4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