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绵安府复决〔2023〕6号
申请人:雷某。
被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万强,局长。
地址:绵阳市安州区文卫路。
申请人雷某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4月1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