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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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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 花荄镇 书记:彭茂华 信件编号: bm20230228001
写信人姓名: 于** 联系电话: 133**
写信人性别: 写信时间: 2023/2/28 21:00:17
联系地址: 安州区花荄镇兴福村10组
信件主题: 关于土地征收问题回复的疑问
信件内容:
尊敬的彭书记:感谢你在百忙之中给予我们解答,同时我有以下几点不明白,请您指教:
   1、你提到我们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是与谁签订的,是全体村民还是村民代表,如果是代表是否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有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村民代表身份是否合法?
   2、即使村民代表具有合法性,根据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既然是《征用土地协议书》,就不是征收,请问原县政府在确权的时候是如何把我们组的土地确给花荄镇集体的,确权的依据是什么?
      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的理解和帮助。
回复内容:
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居民:

您好!您反映的土地征收问题已收悉。花荄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刻安排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和兴福村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征地协议书由花荄镇人民政府与当时村两委及组上进行签订,具有合法性。

2.根据我镇调查情况来看,30年前征用该处土地,并未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原安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向原西桥4组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及减免农业税等,群众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3.由于数十年前已足额向原西桥4组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依法律法规,该处不再属于原西桥4组集体。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均裁定,该处土地属花荄镇集体所有。 

感谢您对于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您想查阅相关资料请与花荄镇信访维稳办进行联系(电话:433540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花荄镇 书记:彭茂华   2023/3/14 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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