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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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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 区自然资源局 廖波 信件编号: bm20211012001
写信人姓名: 木** 联系电话: 134**
写信人性别: 写信时间: 2021/10/12 10:00:49
联系地址:
信件主题: 关于林权分户及承包经营权延续等相关问题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农村的,上有老母亲和一位兄长,我和母亲的户口在一起(农村),兄长的户籍在最近一次山林确权(2009年)之前已经迁到城市,目前,家庭户主是我,林地的林权权利人也是我,我想了解在此情况下:
1、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兄长是否有权要求划分家庭的林地承包权?
2、他的户籍不在农村,我还能把部分林地通过法定程序过户到其名下吗?可以的话,如何操作?
3、如果未来某天,因为其他原因,我也将户口迁到城市,在家庭林地承包未到期的情况下,我的子女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林地?

恳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与解答,谢谢!
回复内容:
木杨先生:

    您好!

    你向局长信箱写信反映关于林权分户及承包经营权延续等相关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兄长是否有权要求划分家庭的林地承包权?

    依据自然资源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问答:《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兄长是否有权划分家庭林地承包权要看当时林权承包时你兄长是否属于本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在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内。

    二、户籍不在农村,还能把部分林地通过法定程序过户到其名下吗?可以的话,如何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成员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章第十六条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的各项权益”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户籍不在农村,是不能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果在户籍迁移之前去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三、如果未来某天,因为其他原因,户口迁移至城市,在家庭林地未到期的情况下,我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承包林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关于“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由农户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消亡后,其落户在城镇的子女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依申请按转移登记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收回林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回复。

                        绵阳市安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5日


区自然资源局 廖波   2021/10/18 1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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