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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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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 廖雪梅 信件编号: 20171110003
写信人姓名: 石** 联系电话: 132**
写信人性别: 写信时间: 2017/11/10 19:46:36
联系地址: 清泉镇
信件主题: 退伍军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信件内容:
我是2015年12月退伍军人,请问政府对退伍军人首次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或支持?谢谢!!!!
回复内容:
请民政局阅处并回复。
廖雪梅   2017/11/17 17:21:58

石继东同志:你好! 你来信咨询退伍军人首次创业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明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你有创业意向,从事个体经营,需办营业执照,请持身份证、退伍证到清泉镇工商所进行申请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据我们了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要求:一是在工商部门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是要有财政供养人员给予担保;四是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享受不到小额担保贷款。若你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可向区人社局申请。 2017年11月21日
民政局 杨宝童   2017/11/21 14: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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