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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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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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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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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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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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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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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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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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人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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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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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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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0 1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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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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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县河清镇年丰村00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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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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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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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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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河清镇年丰村六组宁顺发 关于将组上划给孙子宁青松1.1亩机动田确权划为承包地的 请 示 尊敬的安县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安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委员会.河清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年丰村两委.年丰村第六村民小组: 具申请人:安县河清镇年丰村六组村民宁顺发,现年64岁。 申请事由:本人因孙子宁青松(原名宁清龙),出生于1999年5 月16日,现年17岁。 由于您的回复我产生的异议如下: 安委农(1998)13号文件:第一条第五小节如下:(超计划生育的人口, 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给与教育处罚后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在14周岁 前,按租赁对待, 年满14周岁后,再将租赁土地转化为承包土地。 安委农(1998)13号文件:第五条,有明文说明增加人口可以动账不动地 据综上所诉,请领导给与明确的答复。 特此申请 申请人:河清镇年丰村六组 村名宁顺发 申请时间: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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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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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河清镇阅处并回复。 区委办 2016年6月12日
廖雪梅 2016/6/12 14:57:31 河清镇年丰村宁顺发同志: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反映对我镇就安委农(1998)13号文件第一条第五小节、第五条的解释有异议,在2016年5月22日,关于你反映《土地承包权问题》的信访件回复中,已作回答。 一、你在信访件中所述政策依据“安委农(1998)13号文件”精神,此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实施)颁布后,将执行土地承包法及安府办发[2003]73号 “原则上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文件精神。所以你所述的违规生育子女年满14周岁将租赁土地转为承包地要求没有政策依据。 二、你信访件反映宁青松生于1999年5月,由于其父母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2004年10月宁青松到派出所上户,根据安府办发[2003]7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增加承包地人口范围:指1998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出生、结婚迁入、依法收养、农村年满14周岁且接受了计生处罚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计划外超生人口”。由于你孙宁青松上户时间是2004年10月,所以宁青松未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若你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欢迎你与再次我们沟通交流,同时你也可以向绵阳市安州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此复。
河清镇 书记:赵九州 2016/6/28 1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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