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7617832/202305-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4-13
文号: 绵安府办函〔2023〕22号 关键词: 校车;安全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校车使用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4-13 15:54文章来源: 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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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安府办函〔2023〕22号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州高新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规范校车审批及营运管理,确保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思路,本着“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加强对校车的审批和营运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区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学生和幼儿上放学乘坐校车的安全。

    二、校车审批

 (一)校车驾驶资格的审批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和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二)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行政审批、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共同负责,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批工作。

    严格坚持审查条件。区行政审批、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对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要求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得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有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有随车监管人员(一人一车)的相关信息。

    5.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还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7.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2)有独立、健全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3)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AA及以上等级。

(4)有健全的校车维护修理制度。

(5)建立校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制度。

严格坚持审查程序。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进行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发给校车标牌”的程序进行审批工作。

1.提出申请。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校车许可的函件;填写好的“四川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区行政审批局要认真对待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要对其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同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对学校或幼儿园是否需要接受校车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区教体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初审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分别移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工信部门。

3.进行审查。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工信部门要认真对待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和区教体局的初审意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书面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校车驾驶人是否具备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进行审核确认。若申请的载客车辆为专用校车的,区工信部门应对其是否通过工信部《公告》等进行审核确认。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审查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返回区行政审批局。

4.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工信部门回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将有综合审查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5.进行审批。区政府根据区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工信、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并在收到区行政审批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有审批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分别返还给区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工信部门。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尽快将区政府的审批意见转达给申请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6.发给校车标牌。经区政府决定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持《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区政府的批准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给校车标牌时,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校车运行路线的管理

    (一)校车行驶线路设置。区行政审批、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应急部门对校车运行方案联合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校车运行方案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重要条件必须严格把关。区教体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和住址、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等进行审核;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选用车型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区行政审批、应急、教体、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属地乡镇政府要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查看。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标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并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要设立相应的停靠站点标牌。

(二)校车运行的监管。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线路,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优先安全通行。要加强对校车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的,要从重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政府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共享校车监控信息。

四、部门管理职责

    (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材料,送区教体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征求意见,报区政府审批。会同教体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校车线路。

(二)区教体局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指导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和幼儿上放学乘车需求,会同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督促学校制定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三)区公安分局。加强校车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档案。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教体局通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道路客运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设立农村客运和公交线路时充分考虑学生的交通需求。提升农村公路(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通行的管养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改善,消除安全隐患。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学校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放学的机动车。

  (五)区应急局。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依法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校车安全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区财政局。会同区教体部门研究制定校车服务正常运营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

(七)区地税局。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八)区市场监管局。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校车单位收取学生的校车费用进行监管。

  (九)区工信局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按要求核查,学校或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否使用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校车。

    (十)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校车安全纳入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校车安全。充分发挥镇交管办的作用,根据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的分布区域、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查方案,严厉打击三轮车、农用车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从严查处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附件:1.四川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2.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流程图

      3.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3        

 

 

 

附件1

四川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服务学校

 

是否是在用校车

□再用    □非再用

校车所有人

□学校______________

□校车服务提供者

___________________

校车服务提供者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校车类型

□专用校车

□是否通过工信部《公告》。产品属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    批)

生产厂家

 

拟购新增专用校车品牌型号

 

□非专用校车

品牌种类

□小型汽车(蓝牌)

□大型汽车(黄牌)

服务对象

□载运幼儿校车

□载运小学生校车

□载运初中生校车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驾驶人

 

身份证号码

 

准驾车型

 

相应驾龄

 

核发机关

 

行驶路线

 

停靠站点

 

接送时间

上午:

下午:

 

以上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县市区(园区)

教体(社发)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县市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县市区(园区)公安局审查意见

 

(盖章)

        

 

县市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查意见

 

(盖章)

        

县市区(园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县市区(园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

(盖章)

          

     

1、“申请单位”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2、“生产厂家”为车辆生产企业的名称;

    3、“服务学校”为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名称;

  4、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5、“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6、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7、申请单位除填写本申请表外,还应提供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证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证明;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得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书面证明;

8、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有安全管理责任书;

9、对拟购新增的专用校车,可不填写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栏目,但应填写拟购新增专用校车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

10、“在用校车”是指《条例》颁布实施前已投用校车,“非在用校车”是指目前拟购新增的专用校车。

11、此表及书面申请材料各一式四份,分存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2




附件3








政策解读:http://www.anzhou.gov.cn/public/content/4325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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