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481969/202112-00008 | 主题分类: | 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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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安州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30 |
文号: | 关键词: | 政府性基金 |
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年12月)
附件3 | |||
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 | |||
2021年12月 |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1.文化事业建设费▲ | 计费销售额的3%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川财规[2019]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2.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3.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4.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10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川府函[2011]6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川财综[2015]2号,川财综[2016]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中心城区规划区内75元/㎡,建制镇规划区内35元/㎡,工业园、工矿区、风景名胜区20元/㎡。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川财规[2019]13号,绵安府发[201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注:1.标注“▲”号的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免收。 | |||
2.其他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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