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2481969/202112-00006 主题分类: 收费项目
发文机构: 安州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12-30
文号: 关键词: 政事业性收费

绵阳市安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2月)

2021-12-30 14:09文章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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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绵阳市安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
2021年12月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保教费:2000元/生·期以内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预[2010]88号,财预便[2010]129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川财预[2015]106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绵安发改价〔2016〕6号  绵安发改价〔2020〕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重点高中:1.学费:460.00元/生.期;2.住宿费:普通寝室330.00元/生.期,“三联供”寝室550.00元/生.期。                                                                     普通高中:1.学费:280.00元/生.期;2.住宿费400.00元/生.期                                      其他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川价费[2001]106号,川教计[2001]9号,绵市发改[2018]471号,安物价[2003]59号,安物价[2006]11号,安发改价格[2015]27号,绵安发改价[2018]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1、住宿费200.00元/生.期     《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川财综[2014]2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川价费[2001]106号,安物价[2006]11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4.公办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1.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专科折算学年学费:理工类4100-4920元/生·学年;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3700-4440元/生·学年;医学类4100-6000元/生·学年;建筑及城规类5500-6600元/生·学年;艺术类5000-12000元/生·学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6000-7200元/生·学年 。
2.研究生:7200-24000元/生·学年;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3.住宿费:800-1200元/生·学年。
4.其他收费标准具体见文件。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川财综[2003]21号,川价费[2004]118号,川财综[2013]65号,川教[2007]190号,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公安
5.证照费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6)132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证4元(包括发证中有关的表格、材料等费用)。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4)230号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3.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川价发[2005]29号,川发改价格[2018]226号,财税[2018]37号 缴入地方国库
 (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川价发[2005]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6.非机动车登记费 1.号牌工本费:20元/辆。
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3.以上收费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4.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川价发[2008]84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民政
7.殡葬收费 1.遗体接运费:往返10公里以内60元/具,往返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0元。                                          2.遗体火化费:普通低档刨灰炉450元/具,豪华高档拣灰炉880元/具。                                                     3.骨灰存放费:单格加锁骨灰寄存费120元/盒.年,不足半年按半年收,不足一年按一年收。                                   4.特需服务费:腐尸服务费100元/具,遗体整理费100元/具,葬礼乐队服务费80元/具.次,卫生尸袋50元/具.次,其他等详见安发改价[2013]36号文件。                                              5.公墓维护费:70元/座.年。 发改价格[2012]673号,川发改价格[2012]989号,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绵安发改价[2020]4号、安物函[2008]28号,安发改价[2013]36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8.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9.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10.不动产登记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1.耕地开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12.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85元收取;
2、非居民用水按用水量每吨1.20元收取(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
3、特殊行业用水按用水量每吨2.00元收取;
4、洗车场用水按用水量每吨2.2元收取;
5、单位自备水源用水按用水量每吨1.20元收取; 个人自备水源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85元收取。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安发改价[2015]37号 缴入地方国库
13.城镇垃圾处理费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5元人/月;城镇居民5元人/月;暂住人口 2元人/月 。                                        2.经营性商业场所,面积20㎡以下6元/月;面积21—40㎡8元/月;面积41—80㎡11元/月;面积81—180㎡15元/月;面积181㎡以上0.1元每㎡/月。                                      3.经营性餐饮服务业等其他详见安发改价〔2013〕21号文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安发改价〔2013〕21号 缴入地方国库
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川价字非[1992]107号,绵市价收[1992]16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15.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 具体执行标准见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文件 《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62号令),《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川发改价格函[2017]1069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
16.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卫生  健康
17.预防接种服务费 20元/剂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18.社会抚养费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缴入地方国库
1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详见文件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川财规〔2020〕12号,川发改价格[2021]47号,川发改价格[2021]322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人防
2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绵市发改[2019]469号,财税[2020]58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21.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川价发[2007]23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一 相关行政机关
22.信息公开处理费 详见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川财税[2021]2号,绵财税〔2021〕1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二 各有关部门
23.考试考务费 详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财税[2019]57号,川发改价格[2020]375号,财税[2020]3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注:1.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其余收费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
    2.标注“▲”号的收费,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3.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4.如对我区单位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疑问或发现乱收费等情况,请联系区财政局综合股,电话:4338003,区发改局价佫能源股,电话:433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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