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481969/202111-00013 | 主题分类: | 收费项目 |
---|---|---|---|
发文机构: | 安州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30 |
文号: | 关键词: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绵阳市安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1月)
绵阳市安州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 | |||||
2021年11月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一 | 公安 | ||||
1.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①号牌(含临时)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
③号牌架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二 | 自然 资源 | ||||
2.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3.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 | 4.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5.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三 | 住建 | ||||
6.污水处理费 |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85元收取; 2、非居民用水按用水量每吨1.20元收取(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 3、特殊行业用水按用水量每吨2.00元收取; 4、洗车场用水按用水量每吨2.2元收取; 5、单位自备水源用水按用水量每吨1.20元收取; 个人自备水源用水按用水量每吨0.85元收取。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安发改价[2015]3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详见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绵市发改〔2018〕490号,绵市发改函[2020]325号,绵市发改函[2020]326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四 | 水利 | ||||
8.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财税[2020]5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五 | 人防 | ||||
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绵市发改[2019]469号,财税[2020]5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六 | 法院 | ||||
10.诉讼费 |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川价发[2007]23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 |||||
2.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 |||||
3.如对我区单位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疑问或发现乱收费等情况,请联系区财政局综合股,电话:4338003,区发改局价佫能源股,电话:4336351 |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