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937180/202403-0000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文机构: 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15
文号: 关键词: 消费维权

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03-15 16:57文章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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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15来了,这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你中过招吗?

 

2023安州区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2009件,投诉、举报限时办结率为99.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以下筛选公布2023安州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未成年保护、预付卡、虚假宣传、知识产权等社会热点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导向,告诫各类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

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怎么办?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  消费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王先生称自己12岁女儿在花荄镇某营业厅花费1400元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其购买手机时家长不知情,先生并不同意其购买,于是寻找商家退款商家负责人表示,其并没有欺骗购买或强制交易,是王先生女儿自愿购买的,手机也无质量问题,故认为其出售手机没有违法。且手机已拆封使用,实际价值已存在一定损失,若是退货将会影响二次销售。王先生与商家沟通无果,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王先生投诉后,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调查了解到:先生的女儿确实刚满12岁,属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也确实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被投诉方确实存在向王先生女儿销售手机的行为。其购买手机时家长确实不知情商家负责人表示,其并没有欺骗购买或强制交易,是王先生女儿自愿购买的,手机也无质量问题,故认为其出售手机没有违法。且手机已拆封使用,实际价值已存在一定损失,若是退货将会影响二次销售。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王先生追认同意其女儿购买手机的行为,营业厅向王先生支付200元作为赔偿,王先生表示对此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先生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必须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否则视为该销售行为无效

针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家长和商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家长要正确引导孩子合理消费。同时,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

 

预付充值追回难 消费维权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消费者吴女士拨打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电话,称自己于2023年4月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美容院预付9940元办理会员卡,享受相应优惠活动。2023年11月20日吴女士发现该店已停业并联系商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4000余元被拒,遂向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吴女士投诉后,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如下:2023年4月吴女士确实在该美容院预付9940元办理会员卡,并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吴女士确实在消费时享受相应优惠,卡内余额4000余元。吴女士发现该店停业后,联系商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4000余元,商家不予以处理。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到被投诉商家进行现场调查,被投诉人表示确有此事,经多次调解,该美容院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折算,于2023年12月15日退还吴女士1192元,双方达成和解。吴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等义务。

本案中,消费者提出其消费后余额退还。被投诉方也承认,愿意按照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折算退还。最终,在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取得了一致,及时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实物与宣传图片不符 消费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3827陈先生在安州区桑枣镇某烤肉店消费西昌烤肉180元,上餐后发现消费的炭烤牛肉与餐厅提供的图片不符,认为是虚假宣传;怀疑购买的羊肉串是鸭肉,以次充好。于是在12315平台上投诉该烤肉店并要求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此投诉后,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如下:陈先生确实于2023827安州区桑枣镇某烤肉店消费180元,上餐后发现消费的炭烤牛肉与餐厅提供的图片不符,认为是虚假宣传,于是在12315平台上投诉该烤肉店并要求赔偿。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此投诉后第一时间到被投诉商家进行现场调查,被投诉方称炭烤牛肉经过二次加工,以油炸的方式加热,确实与宣传图片不符,愿意退还部分费用。同时餐厅提供了羊肉的进货渠道、进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均符合相关规定。经调解,该餐厅退还陈先生80元,并及时对宣传图片进行整改。陈先生表示对此结果满意。

     当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种类繁多,安全隐患增多。各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最大限度保证食品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商标侵权难追查 市场监管介入获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昌盛五金厨卫经营部销售的水槽商标侵犯该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的商标权,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遂向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此投诉后,绵阳市安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印有樱花商标的水槽1台,经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产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行为进行查处,经局领导批准,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9日决定立案进行调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侵犯商业企业注册商标合法权利的违法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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