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7617832/202204-00021 | 主题分类: | 规划信息 |
---|---|---|---|
发文机构: | 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4-22 |
文号: | 绵安府办函[2022]26号 | 关键词: | 气象观测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0-2030)》的通知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0-2030)》的通知
安州高新区、地质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0-2030)》已经区政府三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0-2030)》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0-2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0-2030)》,落实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专项规划文本。
第二条 本规划是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文本和图纸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四川省、绵阳市和安州区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文本与图纸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2016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9修订)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2004)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
6.《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公告60号)(2001)
8.《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气发[2005]92号)
9.《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2008)
10.《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1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12.《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6版
13.《绵阳市安州区河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4.安州区气象部门、建设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保持一致,新址观测场周边800米保护范围和日出、日落(日出62.1°~117.9°,日落242.1°~297.9°)方向为规划重点控制范围。
第六条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0-2030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总体要求
1.禁止实施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3.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探测气象环境保护的要求;
5.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九条 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与范围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200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规定的国家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保护。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本次规划确定以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边800米范围和日出、日落方向为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第十条 探测环境保护
1.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日出、日落方位的障碍物的高度角应≤7°;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2.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注:新址观测场水平面海拔高度为534m,控制高度应为建、构筑物顶部与观测场平面的相对高差);
3.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4.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5.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6.禁止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一条 气象设施保护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对本次规划确定的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观测场围栏外部800米范围)的建设项目方案,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须与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共同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本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气象探测环境技术审查,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都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可以直接通报、报告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2.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时候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3.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该对国家气象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5.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安州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之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待本规划批准后,由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将本规划报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6.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绵阳市安州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绵阳市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本规划由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绵阳市安州区气象局审核后,报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8.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一经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规划经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 录 相关名词解释
1.气象设施
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2.气象探测
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3.气象探测环境
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4.气象灾害
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5.人工影响天气
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6.距高比
指某点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与该点相对观测场高度的比值;障碍物距高比是指该障碍物的最大距高比。
附表1:800M保护范围内地块高度控制表(日出、日落区)
地块编号 |
用地性质代码 |
与测量场距离(m) |
海拔控制高度(m) |
现状海拔高度(m) |
估算建筑控制相对高度(m) |
控规限高(m) |
备注 |
|
N(20.B)-a-01-01 |
B31 |
663.61-800 |
615.48-632.22 |
503.70-505.22 |
≤110 |
≤24局部≤40 |
|
|
N(20.B)-a-01-02 |
A41 |
679.74-800 |
617.46-632.22 |
505.76-507.44 |
≤110 |
≤24 |
|
|
N(20.B)-a-01-04 |
G1 |
678.11-800 |
617.26-632.22 |
505.44-505.90 |
≤111 |
≤9 |
|
|
N(20.B)-a-02-01 |
B31 |
140.45-693.63 |
551.24-619.16 |
504.68-505.69 |
≤45 |
≤24局部≤40 |
|
|
N(20.B)-a-02-02 |
G1 |
358.38-716.34 |
578.00-621.95 |
507.33-507.54 |
≤70 |
≤9 |
|
|
N(20.B)-a-02-03 |
G1 |
563.00-741.52 |
603.13-625.04 |
505.82-507.51 |
≤95 |
≤9 |
|
|
N(20.A)-a-03-05 |
B11 |
724.97-800 |
623.01-632.22 |
507.34-507.48 |
≤115 |
≤24 |
|
|
N(20.B)-c-01-02 |
G1 |
218.23-800 |
560.79-632.22 |
509.06-531.49 |
≤29 |
≤9 |
|
|
N(20.B)-c-01-03 |
G1 |
0-222.87 |
534.00-561.36 |
515.62-529.41 |
4-46 |
≤9 |
严格控制距离测场73米内建筑高度 |
附表2:800M保护范围内地块高度控制表(非日出、日落区)
地块编号 |
用地性质代码 |
与测量场距离(m) |
海拔控制高度(m) |
现状海拔高度(m) |
估算建筑控制相对高度(m) |
控规限高(m) |
备注 |
N(20.A)-a-03-02 |
R21 |
659.30-800 |
616.41-634.00 |
506.76-507.56 |
≤108 |
≤54 |
|
N(20.A)-a-03-03 |
R21 |
739.40-800 |
626.43-634.00 |
507.30-507.44 |
≤118 |
≤54 |
|
N(20.A)-a-03-05 |
B11 |
610.53-800 |
610.32-634.00 |
505.6-507.49 |
≤104 |
≤24 |
|
N(20.A)-a-03-06 |
A51 |
433.23-791.02 |
588.15-632.88 |
505.38-507.52 |
≤82 |
≤36 |
|
N(20.A)-c-01-01 |
R21 |
260.95-800 |
566.62-634.00 |
506.12-511.83 |
≤59 |
≤18 |
|
N(20.A)-c-01-04 |
R22 |
762.63-800 |
629.33-634.00 |
507.36-508.23 |
≤121 |
≤12 |
|
N(20.B)-a-01-01 |
B31 |
659.91-800 |
616.49-634.00 |
503.65-505.85 |
≤112 |
≤20局部≤40 |
|
N(20.B)-a-02-01 |
B31 |
140.09-583.12 |
551.51-606.89 |
505.54-506.51 |
≤55 |
≤20局部≤40 |
|
N(20.B)-a-02-02 |
G1 |
253.43-535.60 |
565.68-600.95 |
505.91-508.13 |
≤57 |
≤9 |
|
N(20.B)-a-02-03 |
G1 |
470.77-611.27 |
592.85-610.41 |
506.19-507.53 |
≤84 |
≤9 |
|
N(20.B)-a-02-04 |
G1 |
315.62-486.17 |
573.45-594.77 |
505.01-508.18 |
≤65 |
≤9 |
|
N(20.B)-b-02-01 |
R21 |
670.18-800 |
617.77-634.00 |
503.12-504.43 |
≤113 |
≤48 |
|
N(20.B)-b-03-01 |
A33 |
520.34-736.30 |
599.04-626.04 |
503.79-503.77 |
≤95 |
≤18 |
|
N(20.B)-b-03-02 |
R21 |
219.28-674.55 |
561.41-618.32 |
503.12-504.34 |
≤56 |
≤54 |
|
N(20.B)-b-04-01 |
R21 |
256.29-568.80 |
566.04-605.10 |
504.6-528.34 |
≤57 |
≤54 |
|
N(20.B)-b-04-02 |
U31 |
193.92-335.98 |
558.24-576.00 |
504.41-522.85 |
≤35 |
-- |
|
N(20.B)-b-07-01 |
B11 |
691.56-800 |
620.45-634.00 |
503.25-503.77 |
≤116 |
≤60 |
|
N(20.B)-b-07-02 |
R22 |
634.61-742.55 |
613.33-626.82 |
502.55-503.41 |
≤109 |
≤24 |
|
N(20.B)-b-07-04 |
S42 |
614.20-689.81 |
610.78-620.23 |
502.72-503.86 |
≤106 |
≤12 |
|
N(20.B)-b-07-06 |
G1 |
669.32-800 |
617.67-634.00 |
502.17-503.20 |
≤113 |
≤12 |
|
N(20.B)-b-08-01 |
R21 |
506.96-800 |
597.37-634.00 |
502.92-521.11 |
≤75 |
≤54 |
|
N(20.B)-b-08-02 |
R22 |
547.58-639.23 |
602.45-613.90 |
503.4-526.44 |
≤75 |
≤12 |
|
N(20.B)-c-01-02 |
G1 |
188.38-800 |
557.55-634.00 |
507.80-521.07 |
≤50 |
≤9 |
|
N(20.B)-c-01-03 |
G1 |
0-225.20 |
534.00-562.15 |
508.45-534.01 |
0-53 |
≤9 |
严格控制距离测场72米内建筑高度 |
地块编号引用《安州区河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观测场基点海拔高度为534m。
--说 明 书--
第1章 现状概况
1.1地理位置和政区建制
1.1.1地理位置
安州区是四川省绵阳市市辖区,位于绵阳市西南部,四川盆地西北部,龙门山脉中段,介于北纬31°23′~31°47′,东经104°05′~104°38′之间,东与江油市,东南与本市的涪城区接壤;南与德阳市罗江区,西南与绵竹市相连;北与本市的北川羌族自治县,西北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县毗邻。
1.1.2建制人口
安州区幅员面积1189平方千米,辖9个镇、1个乡;2019年,户籍人口为44.1494万,全区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5.53亿元。
1.1.3历史沿革
安州区境内设县始于东晋。此前县之大部为涪县境域(涪县治地今绵阳市涪城区),先后隶属广汉郡和梓潼郡。
东晋永和三年(公元347年),侨置晋兴、益昌、西充国三县,属巴西郡。晋兴县治地今永安乡向阳村,益昌县治地今花荄镇联丰村观斗山,西充国县治地今沸水乡街场。
东晋安帝义熙九年(公元413年),设置西浦县,属梓潼郡,西浦县治地今塔水镇神泉村。历刘宋、南齐两朝,建置隶属均无变化。梁代撤销西浦县,设置益昌、晋兴二县。
武陵王天正元年(公元552年),撤销西充国侨县,新置平川县(又称平州县),益昌、晋兴、平川3县均属巴西梓潼郡。
西魏平属后(公元553-557年),平川县迁治西浦县故城址(塔水镇神泉村),改属万安郡;晋兴县撤销并入益昌县,改属巴西郡。北周天和六年(公元571年),撤销平川县;在晋兴县故城(永安乡向阳村)新置金山县,属安城郡;益昌县改属万安郡。
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益昌县撤销并入金山县;开皇六年(公元586年),在平川县故城(塔水镇神泉村)新置神泉县。2县均属绵州(治地绵阳市)。隋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州为郡,绵州改称金山郡,金山县撤销并入神泉县,属金山郡。
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在金山山县故城(永安乡向阳村)新置龙安县;永淳元年(公元682年),在益昌县故城(花荄镇联丰村观斗山)新置西昌县;神泉县仍置。3县均属绵州(唐代绵州一度改称巴西郡)。
五代时建置隶属均无变化。
北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西昌县撤销并入龙安县,神泉县仍置,2县均隶绵州巴西郡。北宋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割绵州辖之神泉、龙安(宣和元年曾改名安昌县)2县与茂州辖之石泉县设置石泉军,治地今北川县治城镇,石泉军隶属成都府路。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因石泉军降为军使,神泉、龙安2县还隶绵州。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恢复石泉军,辖石泉、神泉、龙安3县。南宋宝祐三年(公元1255年),石泉军迁治龙安县城(今永安乡向阳村)。
元中统五年(南宋景定五年,公元1264年),升石泉军为安州,治地今永安乡向阳村。龙安、神泉2县撤销,地域由州直辖,州仍辖石泉县。安州属成都府路。
明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降安州为安县,并迁治今安昌镇,属成都府。
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绵州升为直隶州,安县改属绵州。
民国二年(1913年)撤销绵州,安县属四川省第十三行政督察区,直至一九四九年十二月。1949年12月25日,安县和平解放。
1950年安县属川西行署绵阳专区。1952年撤销行署区设置四川省,安县属四川省绵阳专区。
1959年,罗江和德阳并县后,又将所辖的河清、宝林两个乡划给安县。
1968年改专区为地区,安县属四川省绵阳地区。1985年2月撤销绵阳地区,安县属四川省绵阳市辖。
2000年5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安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安昌镇迁至花荄镇。2002年4月,安县县城正式由安昌镇迁至花荄镇。
2008年5月2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在安县安昌镇天龙宾馆举行临时办事处挂牌仪式(原北川县城遭受地震损坏)。
2009年2月6日,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此次调整后,安县面积减少215平方千米、人口减少7.8万余人。
2016年4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安县,设立绵阳市安州区;同年5月20日,绵阳市安州区正式挂牌。
2019年12月,撤销兴仁乡,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花荄镇管辖;撤销清泉镇和宝林镇,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塔水镇管辖;撤销乐兴镇,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黄土镇管辖;撤销沸水镇,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雎水镇管辖;撤销晓坝镇,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桑枣镇管辖;撤销永河镇和迎新乡,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河清镇管辖。
1.2自然条件
1.2.1地质构造
安州区地处四川西部地槽区和扬子准地台区结合部,地质构造复杂,分属两个一级构造单元和三个二级构造单元。即以大光包斜冲断层和北川冲断层为界,西北部属四川西部地槽区的后龙门山塑变带的前龙门山褶断带和川西坳陷区。
1.2.2地形地貌
安州区西北部系龙门山脉,地势较高,山脊海拔一般在1000~2500米之间。高川乡境内的大光包海拔3047米,为区境内最高点。千佛镇境内的千佛山海拔2942.2米,雎水镇境内的大柏岩主峰海拔2417米。位于界牌镇石安村与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兴镇方登寺村接界的安昌河河面海拔为490米,是县境内的最低点。根据地貌成因和地表形态,安州区地貌可分为平坝、丘陵(台地)、低中山三种类型。安州区平坝总面积为267.375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安昌河和雎水河两岸的花荄、塔水、桑枣、秀水、河清等镇。丘陵(台地)主要分布在安昌河两岸平坝的两侧及秀水河以东地区,总面积为533.01平方千米,占安州区总面积的37.96%。低中山分布在桑枣—雎水一线的西北部(包括千佛、高川两乡镇全部)。
主要山峰有:高川乡境内的大光包,海拔3047米。千佛镇境内的千佛山,主峰海拔2942.2米。雎水镇与绵竹市清平乡交界的大柏岩,海拔1200~1800米,主峰2417米。
1.2.3气候特征
安州区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干湿季节分明。全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较足,无霜期长(常年300天左右)。春来较早,夏长秋短,四季分明。降水量在四季的分配中一般有冬干春旱,夏季旱涝交错,秋多连绵阴雨的特点。县境内东南部丘陵、平坝与西北部低中山气温有较明显的差异,气温由东南向西北逐渐降低,西北山地气温随海拔平均每升高100米下降0.65℃,2500米以上的山峰一年积雪达四个月。降水量由东南向西北逐步增多,东南丘陵、平坝区常年降水量在1000毫米左右,而西北山区的千佛、高川等乡镇最大降水量达1700毫米左右 [16] 。
境内多年平均气温16.3℃。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261毫米。多年平均日照为1058.7小时。年平均蒸发量1084.26毫米。年平均风速1.6米/秒,最大风速16.0米/秒。年平均雾日在15天左右。年平均无霜日300天,最长339天,最短261天。
1.3自然资源
(1)土壤
安州区境内土壤属岩层土类型。由于平坝和丘陵土壤受成土母质影响显著,山地受生物、气候及成土母质的双重作用,因此土壤形成和分布与土壤母质具有基本一致的规律。安县土壤可分为黄壤类、山地黄棕壤类、紫色土类、冲积土类和水稻土类。
(2)水资源
安州区境内有安昌河、雎水河、水河、秀水河、白溪河等河流。雎水、白溪、秀水四条河流汇集溪沟116条,流域面积1320.1平方千米。安州区境内有水资源储量1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2.16亿立方米,已开发2.836亿立方米;地下水3.2亿立方米,可开采量1.5亿立方米,已开采0.29亿立方米。全县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2441立方米。1999~2000年西南石油局所属公司在桑枣镇罗浮山下开发出1#、2#两口日产水量2000吨以上的温泉井,出口水温42~45.5℃。井深1200~2000米,产水层井控面积数十平方千米。
(3)矿产资源
安州区探明的矿产有29种,矿产地100余处。主要分布在高川、千佛、雎水、桑枣、黄土、秀水等乡镇。
1.4社会经济
2019年,安州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5.534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5%。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38944万元,同比增长2.7%;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533528万元,增长9.3%,工业化率达到36.15%;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430884万元,增长9.5%。三次产业结构为15.1:45.7:39.2。全区人均GDP达到47162元,比上年增长7.9%。
2019年,全区实现地方公共预算收入7.4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5.57亿元。地方公共预算支出实现42.73亿元。
(1)第一产业
2019年,安州区实现农业总产值47.29亿元,同比增长2.78%。其中,种植业产值23.09亿元,增长5.3%;林业产值2.16亿元,增长5%;牧业产值15.57亿元,减少3.3%,渔业产值 4.56亿元,增长4.7%;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89亿元,增长10.3%。
2019年,全区农作物播种面积 94.68万亩,同比增长2.04%。粮食作物播种面积57.2万亩,减少0.44%,其中稻谷种植面积34.3万亩,增长0.26%;小麦种植面积12.5万亩,减少2.73%。经济作物种植面积37.48万亩,同比增长6.07%。
2019年,全区粮食总产量26万吨,增长0.37%,其中稻谷产量 18.3万吨,减少0.01%;小麦产量3.9万吨,增长1.5%。全年肉类总产量2.95万吨。生猪出栏15.3万头,生猪存栏6.08万头,家禽出栏1137.89万只,水产品产量23223吨。
2020年1月2日,安州区入选全国第四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名单。
(2)第二产业
2019年末,全区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3户,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95.43亿元,同比增长19.36%;实现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288.82亿元,同比增长18.49%,产销率达到97.76%。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11.4%。
2019年,全部建筑业增加值达到17.84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共有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35户,实现总产值47.33亿元,同比增长48.1%。
(3)第三产业
2019年,安州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5.23亿元,同比增长11.4%。按销售地区分,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38.32亿元,同比增长11.3%;农村消费品零售总额46.91亿元,同比增长11.4%。按行业分,批发业零售额42.06亿元,同比增长10.7%;零售业零售额25.54亿元,同比增长13%;住宿业零售额5.36亿元,同比增长11.4%;餐饮业零售额12.27亿元,同比增长10.1%。 [3]
2019年,全区共计国内省外到位资金77.97亿元,同比增长0.3%;进出口总额达到6.74亿元,同比下降8.5%。全年完成电信业务总量21.10亿元;年末本地固定电话用户75394户;移动电话用户405901户,计算机互联网用户127590户。全年共有旅游者人数1206.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69%。旅游总收入96.56亿元,增长13.6%。
2019年,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25.1亿元,增长12.56%。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2.5亿元,增长14.11%。全区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33.7亿元,增长16.26%。
2019年,全区登记注册营业的保险机构共计16家,其中财险公司8家,寿险公司8家。2019年实现保费收入4.75亿元,增长5.6%,其中财产险1.75亿元,人身险3亿元。
第2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分析评价
2.1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距安州城市中心直线距离约2.2公里,观测场北面是基本农田,西面是学校运动场,南面100米是公路,东面是加气站。周围没有高大的植物及建筑,净空环境良好。
气象局测场所处位置原为城乡结合部,但近年来,随着安州区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气象局所处位置也由城乡结合部变为城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遭受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自2016年撤县设区以来,安州区城市规划已纳入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新的规划,未来气象观测场周边将修建大量高层建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压力极大。为妥善解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使气象探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2019年7月安州区人民政府向四川省气象局申请将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进行整体搬迁,拟选址在花荄镇先林村(31° 32' N, 104° 35' E,海拔523.3米),周边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气象行业技术标准要求。2020年1月9日,拟搬迁地址规划选址论证通过绵阳市安州区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
新址周边无铁路、高大建筑物,距离公路的距离满足要求,探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地形、地貌以及下垫面能够代表安州站所代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与现址地处同一气候区,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和衔接性较好。北部现状有民房,但高度较矮,不影响测场环境,不存在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筑物、大型水体和其它源体,也无烟霾等大气污染源的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标准和中国气象局的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
新址正在建设中,新址台站拟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本次规划将以新址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编制专项规划。
2.1.1旧址基本情况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区站号56190)始建于1959年1月1日。建站以来,共有2次站址变动,(区站号56190)始建于1959年1月1日。建站以来,共有2次站址变动,,旧址位于城北好医生大道北段,观测场拔海高度为516m,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观测。
2.1.2新址基本情况
新址将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进行整体搬迁,拟选址在花荄镇先林村,31°32’N, 104°35' E,距原测场直线距离约4.0KM,观测场的基点海拔高度为534m。根据地面气象观测环境场地的技术要求,影响新测场环境的障碍物有:北部有人工水池一处,距离约80米,30米范围内有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其余各方位均无障碍物,其地势开阔,视野好。新测场环境明显优于原址,新址位于安州区中心城区东部边缘,高程位于534m左右,西侧城区海拔高度约为505m,北部约150米为辽安路,水、电、通信、生活、交通条件较理想。
2.2新址现状分析与评价
2.2.1区位分析
周边气象台站分布情况
安州站周边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5个。临近的为绵阳基准站。
2.2.2现状环境分析
1、观测场四周土地使用情况
新站址位于安州城区东部边缘,为城市规划区内,观测场的基点海拔高度为534m,旧址观测场的基点海拔高度为516m。由于新址观测场地开阔,视野较好,对日照、风、降水、气温等气象要素均无影响。观测场环境大大改善。
2、观测场周边用地分析
观测场西面为城市规划集中建设区、东部为规划城市公园,北部有少量规划居住用地,南部为城市规划区。用地山体顶部,为片区制高点。观测场现状北部约110米有农家乐一处,人工水池一处,30米范围内有部分超过1米的树木,其余各方位均无障碍物,其地势开阔,视野好。周围无铁路、高大建筑物和污染源,无大型水体,距公路的距离满足测场环境要求。目前安州区主要规划方向为沿安昌河布局,新址为城市边缘地区,且该片区域均规划为公共绿地,公园内不会修建9米以上的建筑物。故新址测场四周不会有高大建筑物对测场环境造成破坏。
观测场四周土地利用现状一览表
方位 |
0~0.5km |
0.5~1km |
1~5km |
5~10km |
10km~20km |
东 |
散居住宅、农田 |
散居住宅、农田 |
散居住宅、农田 |
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 |
南 |
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 |
农田、丘陵 |
西 |
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 |
城市规划区 |
农田、丘陵 |
农田、丘陵 |
北 |
散居住宅、农田、丘陵 |
散居住宅、农田、丘陵 |
散居住宅、农田、丘陵 |
散居住宅、农田、丘陵 |
散居住宅、农田、丘陵 |
3、高程分析
通过地形高程分析,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站址则位于城市东部边缘,观测场的基点海拔高度拟控制为534m,高于西侧城市规划区用地高度约30米。
4、干扰源及障碍物分析
(1)干扰源
观测场不存在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筑物、大型水体和其它源体,也不受局地烟霾等大气污染源的影响。
(2)障碍物
观测场位于安州区东部城乡结合处,周边地形条件好,周边有少量高于1米树木,对探测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可通过工程措施消除该不利影响。
2.2.3四性分析
1、代表性分析
从区域代表性看,观测场位于安州区东部城郊,地势平坦,建构筑物对观测场的影响较小,具有较好的区域代表性。
从统计意义上来看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具有几十年的探测数据样本系列,具有较好的总体代表性。
2、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大小为25m×25m,场内环境优美、气流通透。观测场周边无干扰源体,障碍物仰角条件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要求,具有很好的准确性。
3、连续性分析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区站号为56190,建站于1959年1月1日,位于安州区北部城乡结合处,基点海拔高度为516m。由于城市发展影响观测环境,拟搬迁至新址安州城区东部边缘,选址在花荄镇先林村,31°32’N, 104°35' E,距原测场直线距离约4.0KM,观测场的基点海拔高度为534m。站址迁移属小范围内的迁移,新址下垫面与现址基本一致,气象探测环境更好,且与现址处于同一气候区,能够代表现址所代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具有较好的连续性。
4、可比较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气候中心对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周边几个县级城市的气温、降水量、相对湿度和风速作为参考站分析结果表明,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的要素中,区域一致性好,总体看观测资料具有可比较性。
2.2.4探测环境综合评估
通过选取干扰源体、障碍物仰角、障碍物遮挡面积、遮挡方位、下垫面、观测站在城市的区位等因子,对新址气象观测站进行综合评价,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地面观测环境优越。
新址与现址地处同一气候区,规划新址位于城市规划集中绿地中,探测环境较好,观测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另外下垫面基本一致,能够代表现址所代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从资料分析看已建新址资料与现址序列趋势基本一致,该站迁至新址后,气象探测环境将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其观测资料的区域一致性将增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对现址观测资料进行订正,从而满足气象业务服务需求。
2.3城市规划影响分析
2.3.1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6版
1、城市性质
绵阳市区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及新能源研发的宜居、宜业滨水生态休闲花城。
2、城市规模
(1)县城人口规模
2015年:15.4万人
2020年:23.43万人
2030年:32.4万人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约为2500公顷,人均用地控制在100 m2/人左右。
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00公顷,人均用地控制在100 m2/人。
3、用地发展方向
根据城市用地发展影响要素分析和思想取向确定城市空间发展为:
东进西拓、南联中优
(1)“东进” :以观斗山、大松树水库为生态背景、辽安大道为牵引线, 依托绵阳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综合保税区的基础,进一步发展河东片区,创造安县发展建设新空间。
(2)“西拓” : 依托辽安大道, 往西拓展发展安县绿色产业区和新城区,创造产城一体化的安县新天地。
(3)“南联” :以绵安北物流大道、辽宁大道为主线,往南联系绵阳,使安县与绵阳无缝一体化共同繁荣发展。
(4)“中优” : 以老城为核心,调二进三逐步迁出辽宁大道东侧的工业企业,发展提升三产业。
4、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4445”—— 四条廊道、四条轴线、四个中心、五个板块
四条廊道:四条生态绿廊,
安昌河生态廊道----南北向沿安昌河形成生态绿廊
南北向安县城市生态廊道----沿绵安北快速物流通道西侧山林新城的生态绿廊;
东西向安县城市生态廊道----向北部由安县观斗山——大松树水库景区、安县城市公园、安县带状公园、双石桥水库生态林地以及道路景观轴组成的生态绿廊;
绵安城市生态廊道----东西向南部绵阳与安县之间的生态隔离廊道。
四条轴线:
四条城市发展轴----沿四条城市主干道规划形成四条城市发展轴,即辽宁大道、绵安第二快速通道、一环路、江秀路---物流通道---银河大道—辽安大道构成的四条轴线 。
四个中心:行政中心、文娱休闲中心、商贸中心、产业服务中心。
五个板块:
(1)河西片区——以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和居住为主的片区,其界线为;西至辽宁大道,东至安昌河,北至环城路,南至县界规划的边沿路。片区建设用地规模为12.53平方公里,远期人口规模为16万人,终极人口规模为19.7万人。
(2)河东北片区——以文体娱乐、休闲旅游、生活居住、观斗山—大松树水库景区和生态保育为主的片区;其界线为;西至安昌河,北至环城路,东南至一环路。片区用地规模为约1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为5.41平方公里,人口规模为7.2万人,终极人口规模为8.3万人。
(3)界牌产业新区——依靠绵阳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和综合保税区为发展动力,发展以综合保税和教育科研为主的产业。其界线为;西至安昌河,东北至环城路,西北至一环路,南至县界。片区用地规模约为10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约8.4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为6.6万人。
(4)辽安工业片区——以汽车工业为主的片区;其界线为;西至山脚,东至辽宁大道,北至环城路,南至县界。片区规模为11.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为2.2万人,人口终极规模为4.8万人。
(5)城西片区——以生态田林、绿色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居住生活为主的片区。其界线为;西至环城路,东至山脚,北至环城路,南至县界。规划为远景发展用地。片区规模为10.11平方公里,人口终极规模为8万人。
2.3.2安州区河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总体规划确定的河东片区建设用地范围一致,即东至规划绵安第二快速通道-辽安路和观斗山山麓,西至安昌河东岸,北至规划北环路,南至规划塔九路,规划总面积为542.78公顷。
2、发展定位
本规划在延续总体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区域衔接和融入新发展理念,优化调整河东新区发展定位为:以山水生态为特色,以文娱休闲、康体养生为引领,绵安北城镇发展廊道上具有活力、安逸的“宜居新城”。
3、总体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轴、两区两带、多点多楔” 的空间布局结构。
(1)一心:文娱休闲中心
文娱休闲中心布局在滨河路以东、河东路-辽安路-绵安第二快速通道以西、姊妹廊桥以南、调元大道以北的范围,涉及到N(20.A)-a-01、N(20.A)-a-02、N(20.B)-a-01和N(20.B)-b-01四个街坊。布局大型娱乐设施、文体中心、市民服务中心、滨河商业广场和河东公园等辐射全区的高能级商业、游乐和公共服务设施,以此打造文娱休闲中心,进而联动南北两区发展。
(2)两轴:辽安路发展轴、河东路发展轴
辽安路发展轴是安州区传统城市发展轴线,沿着辽安路东西向延伸,连接安州区河西片区行政中心、辽安工业片区和河东新区文娱休闲中心,是联通安州区各中心和形象展示的重要发展轴线,是集中展现安州区老城和新区风貌的轴线。
河东路发展轴是位于规划范围中部,沿线集中布局公园、教育、医疗、养老、商业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是一条南北贯穿安昌河东岸范围的轴线,连接科技城集中发展区核心区和河东新区。
(3)两区:北部发展片区、南部发展片区
北部发展片区在辽安路以北范围,规划布局医院、学校、商业、社区服务、住宅小区和山地住宅,形成一个以生活居住为主,功能配套完善的发展片区;南部发展片区在调元大道以南范围,依托文娱休闲中心的大型城市公园和大型娱乐设施,带动高品质住宅项目开发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形成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发展片区。
(4)两带:安昌河生态景观带、观斗山山林生态景观带
优化现状安昌河河堤,在东侧规划宽约80-100米滨河生态景观带,形成功能丰富,类型多样的岸线形式,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市民游憩、休闲、健身等活动需求;严控东部观斗山山林开发建设,保护山体生态环境,修复山林植被,形成集生态保育和登山游览于一体的山林生态景观带。
(5)多点:先林路节点、文苑路节点和塔九路节点
各节点围绕社区公园布局商业、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公共服务节点。
(6)多楔:多条绿带形成的生态绿契
彰显河东新区山水生态新城的特色,分别沿先林路、文苑东路、辽安路、塔九路规划四条横贯东西,串联山水的生态绿楔,建立起山水相融的城市空间,每条绿廊的宽度约100米。
4、建筑高度控制
主要分为六个区间:1)10米以下高度控制区,主要控制绿地、广场等用地;2)10米至24米高度控制区,主要控制学校、社区服务设施、山地住宅、游乐场一般建筑、住宅小区南侧的沿街商业等;3)30米至50米高度控制区,主要控制滨江住宅小区、一般商业、行政办公等;4)50米至60米高度控制区,主要控制一般住宅小区,商业等;5)60米至100米控制区,主要控制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商业、办公等。
该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址观测场周边8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主要有12米、18米、24米、40米、54米五类。随着新址投入使用后,影响范围内用地建筑高度同时需满足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的相关规定。
城市规划影响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布局图,新址观测场位于安州区花荄镇先林村,该地块在《安州区河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公园绿地,依据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8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在日出、日落方向距离观测场800米建筑高度控制在98.2以下,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距离观测场800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新的观测场基点海拔高度为534m,故在相关规划中,新址观测场周边地块的建设高度控制需求满足观测场的要求。
第3章 规划总则
3.1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要求,力保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安州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2规划原则
1、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
4、强制保护的原则。
3.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2016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9修订)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2004)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
6、《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公告60号)(2001)
8、气象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气发[2005]92号)
9、《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2008)
10、《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1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12、《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6版
13、《绵阳市安州区河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4、安州区气象部门、建设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4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0-2030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本规划保护范围和标准纳入。
3.5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6版》中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保持一致,新址观测场周边800米保护范围和日出、日落方向为规划重点控制范围。
3.6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本规划的宗旨在于保护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并使之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为其保护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自本规划批准生效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气象站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均应统筹解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的矛盾。
3.7技术路线
第4章 保护规划
4.1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1、气象设施:
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2.气象探测环境:
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4.2总体要求
禁止实施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探测气象环境保护的要求;
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3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与范围
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修订)、《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200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规定的国家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保护。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本次规划确定以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边800米范围和日出、日落方向为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保护区保护标准
4.4探测环境保护
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日出、日落方位的障碍物的高度角应≤7°;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注:新址观测场水平面海拔高度为534m,控制高度应为建、构筑物顶部与观测场平面的相对高差);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禁止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保护区范围内建筑限高需满足以下要求:
站类或项目 名 称 |
国家气象站 |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
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7°; 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
与铁路路基距离 |
>100米 |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30米 |
|
与大型水体距离 |
>50米 |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干扰源(如垃圾场、排污口),与观测场的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
4.5气象设施保护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5章 规划实施
5.1建设项目审批和监控制度
5.1.1审批的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一般气象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3、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到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5.1.2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对本次规划确定的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观测场围栏外部800米范围)的建设项目方案,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须与安州区气象局共同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安州区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本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气象探测环境技术审查,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都不得审批。
5.1.3监督检查
安州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安州区气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安州区气象局可以直接通报、报告安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2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2、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时候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3、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4、安州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该对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5、安州区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安州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之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待本规划批准后,由安州区气象局将本规划报送安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6、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安州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本规划由安州区气象局报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安州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安州区气象局审核后,报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8、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800M保护范围内地块高度控制表(日出、日落区)
地块编号 |
用地性质代码 |
与测量场距离(m) |
海拔控制高度(m) |
现状海拔高度(m) |
估算建筑控制相对高度(m) |
控规限高(m) |
备注 |
N(20.B)-a-01-01 |
B31 |
663.61-800 |
615.48-632.22 |
503.70-505.22 |
≤110 |
≤24局部≤40 |
|
N(20.B)-a-01-02 |
A41 |
679.74-800 |
617.46-632.22 |
505.76-507.44 |
≤110 |
≤24 |
|
N(20.B)-a-01-04 |
G1 |
678.11-800 |
617.26-632.22 |
505.44-505.90 |
≤111 |
≤9 |
|
N(20.B)-a-02-01 |
B31 |
140.45-693.63 |
551.24-619.16 |
504.68-505.69 |
≤45 |
≤24局部≤40 |
|
N(20.B)-a-02-02 |
G1 |
358.38-716.34 |
578.00-621.95 |
507.33-507.54 |
≤70 |
≤9 |
|
N(20.B)-a-02-03 |
G1 |
563.00-741.52 |
603.13-625.14 |
505.82-507.51 |
≤95 |
≤9 |
|
N(20.A)-a-03-05 |
B11 |
724.97-800 |
623.01-632.22 |
507.34-507.48 |
≤115 |
≤24 |
|
N(20.B)-c-01-02 |
G1 |
218.23-800 |
560.79-632.22 |
509.06-531.49 |
≤29 |
≤9 |
|
N(20.B)-c-01-03 |
G1 |
0-222.87 |
534.00-561.36 |
515.62-529.41 |
4-46 |
≤9 |
严格控制距离测场73米内建筑高度 |
附表2:800M保护范围内地块高度控制表(非日出、日落区)
地块编号 |
用地性质代码 |
与测量场距离(m) |
海拔控制高度(m) |
现状海拔高度(m) |
估算建筑控制相对高度(m) |
控规限高(m) |
备注 |
N(20.A)-a-03-02 |
R21 |
659.30-800 |
616.41-634.00 |
506.76-507.56 |
≤108 |
≤54 |
|
N(20.A)-a-03-03 |
R21 |
739.40-800 |
626.43-634.00 |
507.30-507.44 |
≤118 |
≤54 |
|
N(20.A)-a-03-05 |
B11 |
610.53-800 |
610.32-634.00 |
505.6-507.49 |
≤104 |
≤24 |
|
N(20.A)-a-03-06 |
A51 |
433.23-791.02 |
588.15-632.88 |
505.38-507.52 |
≤82 |
≤36 |
|
N(20.A)-c-01-01 |
R21 |
260.95-800 |
566.62-634.00 |
506.12-511.83 |
≤59 |
≤18 |
|
N(20.A)-c-01-04 |
R22 |
762.63-800 |
629.33-634.00 |
507.36-508.23 |
≤121 |
≤12 |
|
N(20.B)-a-01-01 |
B31 |
659.91-800 |
616.49-634.00 |
503.65-505.85 |
≤112 |
≤20局部≤40 |
|
N(20.B)-a-02-01 |
B31 |
140.09-583.12 |
551.51-606.89 |
505.54-506.51 |
≤55 |
≤20局部≤40 |
|
N(20.B)-a-02-02 |
G1 |
253.43-535.60 |
565.68-600.95 |
505.91-508.13 |
≤57 |
≤9 |
|
N(20.B)-a-02-03 |
G1 |
470.77-611.27 |
592.85-610.41 |
506.19-507.53 |
≤84 |
≤9 |
|
N(20.B)-a-02-04 |
G1 |
315.62-486.17 |
573.45-594.77 |
505.01-508.18 |
≤65 |
≤9 |
|
N(20.B)-b-02-01 |
R21 |
670.18-800 |
617.77-634.00 |
503.12-504.43 |
≤113 |
≤48 |
|
N(20.B)-b-03-01 |
A33 |
520.34-736.30 |
599.04-626.04 |
503.79-503.77 |
≤95 |
≤18 |
|
N(20.B)-b-03-02 |
R21 |
219.28-674.55 |
561.41-618.32 |
503.12-504.34 |
≤56 |
≤54 |
|
N(20.B)-b-04-01 |
R21 |
256.29-568.80 |
566.04-605.10 |
504.6-528.34 |
≤57 |
≤54 |
|
N(20.B)-b-04-02 |
U31 |
193.92-335.98 |
558.24-576.00 |
504.41-522.85 |
≤35 |
-- |
|
N(20.B)-b-07-01 |
B11 |
691.56-800 |
620.45-634.00 |
503.25-503.77 |
≤116 |
≤60 |
|
N(20.B)-b-07-02 |
R22 |
634.61-742.55 |
613.33-626.82 |
502.55-503.41 |
≤109 |
≤24 |
|
N(20.B)-b-07-04 |
S42 |
614.20-689.81 |
610.78-620.23 |
502.72-503.86 |
≤106 |
≤12 |
|
N(20.B)-b-07-06 |
G1 |
669.32-800 |
617.67-634.00 |
502.17-503.20 |
≤113 |
≤12 |
|
N(20.B)-b-08-01 |
R21 |
506.96-800 |
597.37-634.00 |
502.92-521.11 |
≤75 |
≤54 |
|
N(20.B)-b-08-02 |
R22 |
547.58-639.23 |
602.45-613.90 |
503.4-526.44 |
≤75 |
≤12 |
|
N(20.B)-c-01-02 |
G1 |
188.38-800 |
557.55-634.00 |
507.80-521.07 |
≤50 |
≤9 |
|
N(20.B)-c-01-03 |
G1 |
0-225.20 |
534.00-562.15 |
508.45-534.01 |
0-53 |
≤9 |
严格控制距离测场72米内建筑高度 |
地块编号引用《安州区河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观测场基点海拔高度为534m。
--图 纸――
文件解读:http://www.anzhou.gov.cn/public/content/3043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