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7617832/202010-00003 主题分类: 决策公开
发文机构: 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0-16
文号: 关键词: 通知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16 10:53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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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城区机动车停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园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安州区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930        

绵阳市安州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消防生命通道、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绵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绵府发〔2018〕6号),结合绵阳市安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物品和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为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利用土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包括公共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临时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管并重、方便群众、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机动车所有人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必须开具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六条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区公安、规划、综合执法、国土、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住建部门应组织和推广公共停车信息智能化建设。绵阳市安州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经营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绵阳市安州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暂按《花荄镇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办法(修订稿)》执行。待撤县设区过渡期满后,报市交警支队划定分类区域、市发改委核定新的收费标准。除临时占道停车以外的其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规划部门牵头,根据安州区实际情况,对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安州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编入绵阳市城区停车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

第十二条  建设停车场(库),需保证消防车道畅通的原则,应当符合本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住建部门会同公安、规划部门制定。新建的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5%。

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区住建公安、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停车场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权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投资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15 日内,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规划批复文件;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名称,交通组织图例、停车场平面图;

(六)有关停车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服务与投诉电话等材料;

(七)居住区专用停车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须提供经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资料;

(八)接入绵阳市安州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三)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绵阳市安州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四)规范配置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五)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制度;

(六)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对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负有保管义务,应当购买停车财产保管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在停车场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运输、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停放运输、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不得同时提供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服务;

(五)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按照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未经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原则: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二)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密集区域;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500米内的区域;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从事销售、修理、洗刷车辆的活动或者堆放物品妨碍道路交通秩序, 违者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本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需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施设备。违反规定,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标识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和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七条 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道路停车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二十九条  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牌,公开停车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停车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时,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五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公共停车场规划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和照明、通风、消防、安保等设施,落实管理人员和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进行备案登记,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收费执行差别化计时收费,即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执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逐步实施“同一区域占道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交通环境的改变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收费区域划分由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公安、财政等部门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泊位)管理、经营者在运营期内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五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停车场所收到的停车费主要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和投资收益。

第三十六条  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考核和等级评定制度,依法对停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管理的行为向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三十八条  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泊位)管理者、经营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车辆驾驶人,收费(监管)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将相关证据提交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缴停车费用;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制。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安、住建、规划、工商、发改、消防、税务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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