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7617832/202009-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9-04
文号: 绵安府办函[2020]55号 关键词: 通知

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04 14:51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
字体:【    】 打印

    

绵安府办函〔2020〕55号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地质公园管理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绵阳市安州区的矿产砂石资源管理,保护耕地、矿山、河道不受非法开采的破坏,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砂石资源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矿产砂石资源,实现矿产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我区矿产砂石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砂石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和非河道砂石及各类矿山开采出来的原料及其加工产品。其中:

(一)河道砂石是指河道法定两岸内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内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是指除河道砂石以外的砂石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可开采矿山、因地质灾害诱发山体垮塌而形成的砂石资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下覆压砂石资源、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砂石资源、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罚没的砂石资源等各种非河道砂石。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从事矿产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使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矿产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安州区范围内的上述矿产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区委、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全区矿产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工作的统筹调度研究制定矿产砂石资源管理方案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矿管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矿管办负责全区矿产砂石资源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接管矿产砂石资源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本区所有矿产砂石资源根据其资源属性、现状等实施分类管理。

(一)区内现有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具备矿产砂石加工资质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及本区关于矿产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按照批准权限及营业证照范围实施矿产砂石资源的开采、加工及生产经营,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严格监管。

(二)可开采的矿山、砂石资源由区矿管办会同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区属河道、湖泊、水库清淤疏浚工程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独资公司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按程序组织实施,疏浚清掏的所有砂石资源由区矿管办接管处置。

(四)区自然资源局在拟定每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应明确宗地地下砂石资源除受让方在该宗地内的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资源交由区矿管办接管处置,一律不得擅自运出宗地红线范围外,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用地单位须与区矿管办签订《砂石接管协议》。

对区内流转的集有土地宗地内矿产砂石资源的管理处置参照本条执行。

(五)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应加强项目区域内土石、砂石平衡利用管理,降低建设成本。项目建设业主、中标施工单位须与区矿管办签订《砂石接管协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除依法可以由建设项目自用的砂石资源外剩余砂石资源交由区矿管办接管处置,一律不得擅自运出项目红线范围外,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罚没的砂石资源,交由区矿管办接管处置。

第七条  成立矿产砂石行业协会,提供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制定监督员制度加强矿产砂石资源规范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矿产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如下:

区矿管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矿产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矿产砂石资源管理方案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矿产砂石资源的接管处置工作及布局利用;指导区国有独资公司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建立矿山、制砂企业智慧化监督管理平台,实时动态监测矿产砂石资源开采、加工、运输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国有独资公司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负责对区国有独资公司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

区目标绩效办负责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按照专项工作组要求开展目标督查、考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是全区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区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管护范围内河道砂石资源监督巡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建立区管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区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非法开采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负责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赶赴现场,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制作卷宗存档备案,构成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方案编制并组织审查、技术指导和验收把关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年度疏浚计划拟定、疏浚方案编制并组织审查、技术指导和验收把关。

区自然资源局是全区非河道砂石和矿山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区非河道砂石和矿山资源监督管理及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块内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点防护工程措施的清淤方案编制并组织审查、技术指导和验收把关等工作;建立管辖范围内矿产砂石资源监督巡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由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及时依法查处;负责全区非河道砂石和矿山资源非法开采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负责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赶赴现场,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制作卷宗存档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建设项目地下压覆砂石进行监督管理。

区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全区矿产砂石资源非法开采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负责组织执法力量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严格制作卷宗存档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负责日常道路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车辆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与区公安分局共同负责全区范围矿产砂石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负责会同交警部门拟定城区砂石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规划。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非法开采矿产砂石资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与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全区范围矿产品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发现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运输车辆,及时通报区矿管办并移送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中对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指导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协助对建设项目地下压覆砂石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清淤方案编制并组织审查、技术指导和验收把关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场地内砂石料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项目业主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行业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区工信科技局协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就现有合法矿产砂石加工企业的持续经营、有序退出、政策性关停等分类提出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全区矿产砂石生产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税务局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职权,加强矿产砂石资源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收征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司法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矿产砂石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负责规范矿产砂石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合法性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矿产砂石资源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的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发现非法开采矿产砂石资源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挡获作案机具、人员,并协助案件调查。负责审批权限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砂石料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所辖村(社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矿产砂石资源。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区矿管办接管处置的矿产砂石资源,经合法程序处置后移交区国有独资公司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加工、经营,并按市场价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提高和扰乱市场价格。所涉砂石资源应当优先保障我区重点工程项目、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建设的砂石需要。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制砂企业应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包括运输方量、运输时间段、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车型、号牌、运输路线、驾驶员信息等)和明确明显标识,报区矿管办备案,并抄送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接受区级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凡未按上述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开采矿产砂石资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矿产砂石资源开采、运营和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由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组干部凡违规参与砂石开采、经营活动的;

(二)在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在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廉洁纪律规定,接受他人宴请、收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及商业预付卡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部门擅自审批的或因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有奖举报机制

    第十四条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矿产砂石资源的积极性,设置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开采矿产砂石资源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由区矿管办依据《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区级执法部门、区矿管办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举报。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矿管办会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绵阳市安州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