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区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绵阳市安州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材料反馈至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朱元辉,QQ:1034543242,电话:0816—4339995),规定期限内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绵阳市安州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docx
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 3月9日
附件:
绵阳市安州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区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川农规〔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州区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三条 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天然水域
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
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
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安州区内的茶坪河、安昌河、雎水河(干河子)、秀水河、白溪河、草溪河等河流及其支流的全河段。
第二章 休闲垂钓区域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范围为安州区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休闲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外本辖区其他水域。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区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三章 休闲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安州区探索实行休闲垂钓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休闲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安州区农业农村局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禁钓区、禁钓期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杆、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十三条 禁钓品种:本辖区天然水域范围内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
第十四条 休闲垂钓人员在垂钓过程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对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安州区常见重要经济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见附录1)。
第十五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含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目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钓获外来物种的,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安州区常见外来水生生物名称(见附录2)。
第十六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得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各部门(乡镇)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中央、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录1
安州区常见重要经济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
(选自《川水﹝2002﹞103号》文件)
品 种 |
俗 名 |
采捕标准(克) |
鲤鱼 |
鲤拐子 |
400 |
鲫鱼 |
鲫壳 |
50 |
草鱼 |
草棒、粗甲鱼 |
1500 |
鲇 |
鲶巴郎 |
250 |
鲢鱼 |
细甲鱼 |
1000 |
鳙鱼 |
花鲢鱼 |
1500 |
黄颡鱼 |
黄辣丁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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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安州区常见外来水生生物名称
品 种 |
原产地 |
俗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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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鳝 |
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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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黑鲈 |
美国 |
加州鲈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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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龟 |
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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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胡子鲶 |
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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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龟 |
巴西 |
红眼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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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叉尾鮰 |
美洲 |
美国江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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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斑鮰 |
美洲 |
鮰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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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利亚鲟 |
俄罗斯 |
鲟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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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氏原螯虾 |
美洲 |
小龙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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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鳃太阳鱼 |
美洲 |
太阳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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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鳞镜鲤 |
德国 |
裸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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