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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安州区城市大型公共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状态:已截止 开始日期:2016-10-17 截止日期:2017-09-27参与人次:0
绵阳市安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安州区城市大型公共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安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安州区城市大型公共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加强我区城市广场的管理,为市民创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绵阳市安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绵阳市安州区城市大型公共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于2016年11月16日17:00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784725845/myoldfiles/azqoldfilesqq.com;

  2.发送信函至:绵阳市安州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附:《绵阳市安州区城市大型公共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安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6日

  绵阳市安州区

  城市大型公共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场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内文化广场和辽宁广场,广场具体界限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三条 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安州区人民政府对广场综合管理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广场综合管理工作监督、协调、考评和指导的主管部门。

  区精神文明办、公安、住建、食药工质、工信、文广新、环保、安监、花荄镇人民政府和驻广场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精神文明办:负责制定和宣传市民文明规范,并加强公民道德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广场及其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广场日常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广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管;

  区食药工质局:负责对广场经营活动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对广场游乐设施安全质量进行检测;

  区工信局:负责广场电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电力安全执法检查,监督指导驻广场各部门、单位加强户外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

  区文广新局:负责广场安全公益宣传和新闻舆论监督;

  区环保局:负责对广场噪音实施实时监测;

  区安监局:负责对广场安全生产进行宣传和指导;

  花荄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驻广场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户外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广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广场应保持青石板、器材、标识等设施完好,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 广场内的摊位及其周围经营业主应严格依法经营并按规定向城管局申报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依法经营。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广场内一切经营活动禁止使用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广场内严禁销售管制刀具;

  (三)广场内严禁销售危化学药品、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广场内严禁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在广场内行驶、临时停放;

  (二)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五)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

  (六)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八)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一)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十二)未经许可在广场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十三)其他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青石板、护栏等基础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廓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四)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搬移护栏设施;

  (五)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使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推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践踏花坛、绿地;

  (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

  (四)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其他破坏绿地及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宣传牌、指示牌、灯箱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七)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实施的;

  (八)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九)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设置公用服务、展览演出、商业展示和促销活动;

  (二)从事游乐设施、百货、食品等经营活动;

  (三)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经批准从事游乐经营活动的,游乐设施必须在规定地点经营,需要规定的游乐设施必须按规定固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电费或水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九条之规定,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各类公用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收取罚款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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